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以推動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建設,規范示范園區評定和管理工作。
《辦法》共六章十九條,明確示范園區是以拓展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業態、優化旅游服務、提升游客體驗和滿意度為目標,面向旅游業開展科技研發或應用,有明確的地理邊界和獨立管理機構的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特色小鎮等區域。示范園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擇優評定,遵循自主創建、注重實效、突出示范、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了文化和旅游部、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示范園區的主要職責,提出示范園區的申報條件:主業突出,特色鮮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的良好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引領性和示范性;有持續的旅游科技研發、應用投入和良好的發展潛力;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等。
《辦法》還提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支持示范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人才計劃項目,參加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為示范園區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多種形式的支持與服務,不斷提升示范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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