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某農商銀行董事長明知其銀行經營范圍不包括出具融資性保函,仍以銀行名義為某公司理財產品提供4億元擔保。其擔任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后,擔心此前的事情敗露,又向關聯公司違法放貸4.128億元……8月22日,最高檢發布的第四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就包括這起“宋某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015年初,四川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急需資金周轉,但因不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政策,無法從銀行申請獲得貸款。同年4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將其公司的房地產項目包裝為4億元的理財產品,并聯系四川某農商銀行、河北某農商銀行出資購買。兩家銀行要求某某公司為該4億元理財產品提供擔保。葉某遂找到時任乙農商銀行董事長的宋某某提供擔保,承諾按照保函金額的2%給予宋某某好處費。宋某某明知乙農商銀行不能出具融資性保函,未通過調查審核,未經集體研究,私自決定以乙農商銀行的名義出具4億元融資性保函。截至案發,某某公司無力支付4億元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乙農商銀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此外,2018年,宋某某在擔任四川省甲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甲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期間,為避免其在乙農商銀行任職期間的上述行為案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葉某等人控制的空殼公司向甲信用聯社申請貸款。為了規避甲信用聯社對企業貸款授信額度超過4000萬元應上報上級聯社進行風險審查的監管要求,宋某某決定將大額貸款分解為多筆不超過4000萬元的小額貸款。在葉某等人申請貸款后,宋某某違規提前向本單位企業部、信貸管理部相關人員打招呼,要求不做實質審查盡快辦理相關貸款。宋某某向葉某、孫某某二人的關聯公司違法發放貸款共計4.128億元,至案發,上述貸款本息逾期后無法收回。
另查明,2013年至2019年,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葉某等人在貸款融資、工程承建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962萬元。其中,按照出具保函金額2%收受葉某所送財物800萬元。
宋某某違法犯罪時間長、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實施的犯罪行為涉及多項主要業務。2020年5月20日,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對宋某某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某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一審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還向甲信用聯社制發檢察建議,提出依法依規妥善處理相關違規人員、警示教育干部職工、完善貸款管理制度、加強“一把手”監督等建議。甲信用聯社高度重視,對22名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記大過、警告、免職、調離崗位、撤銷黨內職務等問責處理,采取措施收回貸款90余萬元,輪候查封擔保人資金2261萬元。
責編:任浩鵬 | 審校:李金雨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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