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盡職調查指引(2023版)》(下稱“《指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指引》的主要變化是,被監管的主體范圍由主承銷商擴大至其他中介機構。與此同時,《指引》規定了各類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要求,明晰各方責任邊界。
(相關資料圖)
此外,交易商協會對成熟層企業、主承銷商多次主承銷的企業、銀行類主承銷商的授信企業,進一步明確了分層盡調安排。
記者采訪了解到,此次修訂內容影響較廣,也獲得了業內人士的肯定。
由承銷商擴至中介機構
相比2020年版本,今年交易商協會修訂的《指引》最大變化在于,面向對象由主承銷商擴大至中介機構群體,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這也是2008年交易商協會自推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盡職調查相關指引以來的首次突破。
《指引》稱,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盡職調查,保證盡職調查質量。中介機構要制定盡職調查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流程,督促盡職調查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華東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中介機構是債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發揮“看門人”作用,從這個角度來看,盡職調查不僅僅是主承銷商的工作職責,也是其他中介機構的責任。因此,有必要對中介機構統一監管,同時明確各方在債券市場中的責任與義務。
《指引》指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等相關中介機構,應當依據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或自律規則編制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及盡職調查報告的保存期限,在債務融資工具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后不少于5年。
劃清職責邊界
由于被監管主體范圍從主承銷商延伸至其他中介機構,此次《指引》也首次對不同類型的中介機構分別提出了盡職調查要求。
《指引》稱,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會計師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審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以及會計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出具審計報告。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等,對發行主體、發行程序、注冊發行文件及相關中介機構的合法合規性、募集資金用途等重大法律事項、潛在法律風險、投資人保護機制等發表明確法律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
信用評級機構、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員,也應依據法律法規等出具專業報告。
主承銷商則重點對企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公司治理、主要業務板塊的生產經營情況、重大會計科目的重要增減變動、信用情況等,以及其他主承銷商認為對投資人判斷企業償債能力有重要影響的事項開展盡職調查,撰寫盡職調查報告。
根據《指引》,在明確各類中介的盡職調查內容后,主承銷商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可以合理信賴,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如果發現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異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與主承銷商獲取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主承銷商應進一步核查驗證,排除合理懷疑。
據悉,在實踐中,各中介機構存在職責重疊。業內人士普遍反映,承銷商作為發行工作的統籌人,往往要對財務問題、法律問題進一步把關,工作內容重復且繁重。也正因為一直以來中介機構邊界不清晰,導致在判定責任時,承銷商可能要承擔相對嚴重的過錯責任。
北京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近年來,隨著監管部門在各類規定中陸續提到承銷商/保薦機構可以“合理信賴”其他中介機構,明晰各方責任邊界也有了好的開始,“未來實踐效果以及司法裁判如何精細化,仍值得保持關注。”
明確簡化盡調情形
本次《指引》的另一看點,在于具體明確分層盡調的機制要求。
據悉,早在2020年修訂時,交易商協會已提出主承銷商可以針對不同企業安排分層分類的盡職調查工作機制,但具體執行方向未有明確,今年修訂后的《指引》則對此進一步明晰。
具體來看,對于成熟層企業,主承銷商可結合自身對企業行業地位、風險特征、償債能力的判斷,選擇查閱、訪談等方式進行盡職調查。
對于主承銷商多次主承銷的企業,可在滿足同類事項盡職調查要求的基礎上,合規使用本機構前次公司信用類債券盡職調查的工作底稿。
對于銀行類主承銷商的授信企業,可在滿足同類事項盡職調查要求的基礎上,合規使用授信業務形成的工作底稿。
有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明確了可以簡化盡調方法的情形,有助于減輕主承銷商盡職調查的工作負擔。
最嚴處罰取消業務資格
為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規范參與者行為,交易商協會提出對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自律管理。
據悉,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指引》規定的,交易商協會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管理措施實施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交易商協會可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中未按要求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交易商協會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警告,可并處責令改正、責令致歉或暫停相關業務。
若中介機構未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內容嚴重缺失的,交易商協會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公開譴責,可并處責令改正、責令致歉、暫停相關業務、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業務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當中介機構違反保密義務,獲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交易商協會也會采取上述措施。
責編:陶紀燕 | 審校:張翼鵬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1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
頭條 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