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上交所消息,8月10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上交所修訂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以下簡稱《指數基金開發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指數基金產品開發業務、促進指數基金持續健康發展,2021年1月上交所在廣泛征求并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向市場發布《指數基金開發指引》,并于2022年5月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基金市場與國家戰略之間的契合度?!吨笖祷痖_發指引》實施以來效果良好,有效促進ETF市場發展。截至8月9日,上交所ETF總規模達1.49萬億元,產品布局日臻完善,涌現出大批旗艦型產品??苿?0系列ETF合計規模于今年5月底突破千億元,滬深300ETF單只產品規模于8月7日超過千億元,在居民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相關資料圖)
本次修訂在現有規則基礎上,將非寬基股票指數產品開發所需的指數發布時間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一方面能推動基金產品更及時服務于國家戰略,支持科技自立自強、央企估值回歸等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出基金市場助力實體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日益完善的產品布局能提高投資者參與的便利度和積極性,通過構造活躍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升資本市場吸引力。目前,已有2只符合新規的產品上報中國證監會。
下一步,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多措并舉增強基金市場的財富管理功能,不斷提高投資者獲得感,同時持續推進投資端改革,推動基金市場“總量提升、結構優化”,久久為功建設高質量資本市場。
同日,深交所也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進行了修訂,并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月22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深證上〔2021〕78號)同時廢止。
《指引》共九條,圍繞基金管理人開發指數基金的準備工作、標的指數質量的具體指標、指數基金開發程序等作出針對性規范。此次修訂主要針對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將非寬基股票指數發布時間不短于 6 個月修訂為不短于3 個月。
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
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
(2023年8月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指數基金)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以下簡稱《基金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金管理人開發指數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沒有規定的,適用《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指引》等相關規定。
本指引所稱指數基金,是指符合《指數基金指引》規定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指數基金,包括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應當做好人員配置、業務制度及技術系統方面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其標的指數為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于30只;
(二)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占比不超過60%;
(三)標的指數發布時間不短于3個月,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指數除外;
(四)權重占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于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前款所述寬基股票指數,是指選樣范圍不限于特定行業或投資主題,反映某個市場或某種規模股票表現的指數。寬基股票指數不受上述限制,但單一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基金管理人申請開發債券指數基金,其標的指數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利率債(含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基金不適用前述要求。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指數基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前,提請本所就開發指數基金并上市交易出具無異議函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開發指數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申請;
(二)標的指數編制方案;
(三)標的指數符合本指引第四條相關要求的說明及承諾;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標的指數或其編制方案在申請日符合本指引規定條件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則規定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無異議函。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就指數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注冊并完成募集后,應當向本所提交指數基金上市申請,本所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指數基金,按照《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條 指數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當確?;鸬耐顿Y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據《基金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對其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5月18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2022年修訂)》(上證發〔2022〕74號)同時廢止。
責編:陳玉堯 | 審校:李金雨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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