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進入“下半場”,監管部門對保險行業的從嚴監管仍在持續。據記者不完全統計,7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共發出保險罰單180余張,對保險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金額共計1637.5萬元。其中,共有93家保險機構被罰,涉及金額1350.3萬元;有142個人被罰,處罰金額為287.2萬元。
財險業被罰逾1212萬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今年7月,財險公司的罰金金額、罰單數量均為業內各類公司之首。
據記者統計,7月份,監管部門共對財險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開出100張罰單,累計罰款金額達1212.2萬元,占總處罰金額的74%。
在被罰財險機構中,大型保險公司規模大、業務復雜、分支機構多,被罰概率隨之增大。如中國人壽財險共收罰單10張,罰金共計289萬元;人保財險共收罰單8張,總金額為152.2萬元。太平洋產險、陽光產險、中華財險均收到4張罰單,涉及金額分別為65萬元、52.5萬元、74.6萬元。
財險機構處罰中不乏大額罰單,如最大處罰金額來自中國人壽財險,罰金為135萬元。都邦財險和人保財險兩家公司,最大罰單金額均為50萬元。
從當月處罰原由來看,險企違規行為包括編制或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掛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虛列業務及管理費、未按經備案的保險費率開展業務等沉疴頑疾。比如,有財險公司的幾百余筆車險、意外傷害險直銷業務,虛掛在多位個人代理人名下承保,以套取手續費用;某險企的異地貨運險業務存在通過簽訂承保協議改變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問題。
財險業是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保障,對于行業如何規范發展,監管部門曾多次表示,要聚焦車險、農險等重點領域,持續整治不嚴格執行條款費率、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堅持機構和人員同處原則,嚴肅處理,嚴肅追責。
人身險處罰金額占比14.9%
人身險的7月罰單數量和金額相較財險降低不少。據記者統計,監管部門共對人身險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開出61張罰單,累計罰款金額為244.2萬元,占總處罰金額的14.9%。
從處罰原因來看,壽險公司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銷售誤導、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及內控管理不到位等“老問題”。
銷售行為規范是人身險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近年來,盡管保險業不斷加強合規管理,但虛假宣傳、銷售誤導等亂象屢禁不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通報的“2023年第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顯示,一季度人身保險公司涉及銷售糾紛投訴7875件,占人身保險公司投訴總量的53.2%;退保糾紛投訴3895件,占比26.3%。
而銷售誤導產生的部分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分支機構仍然只看重保費規模擴張,而忽視消費者權益。記者注意到,7月人身險罰單中,有4家保險公司因“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被罰。具體處罰原因多為,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進行培訓所使用的課件存在誤導性內容,甚至有保險機構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人身險銷售誤導能否避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險代理人是否盡職守規。目前監管部門對機構、個人的雙罰制成為常態,在處罰保險機構的同時,也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
例如,7月就有一保險代理人遭“終身禁業”頂格處罰。山西銀保監局7月19日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間,辛素琴利用太保壽險長治中支個人保險代理人身份,謊稱太保壽險長治中支為回饋老客戶,特推出高息存款項目,采用偽造太保人壽長治中支收款憑證等手段先后騙取被保險人共計122.2萬元,所得款項由其歸還個人債務。因詐騙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處罰。
保險中介最大罰單42萬元
保險中介是保險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著眼于行業“提質增效”,監管部門對于保險中介的清整從未松懈。7月,監管部門共對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開出27張罰單,累計罰款金額為181.1萬元,占總處罰金額的11%;共處罰機構15家,追責負責人18人次。
盡管保險中介整體處罰金額不高,但其中也不乏30萬元-50萬元罰單。例如,濟南洛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因存在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編制虛假的財務資料;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未按規定制作、出示客戶告知書5項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警告并處42萬元罰款。吉林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策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虛假列支費用、未按規定建立業務檔案,被警告并罰款3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吉林監管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中,一保險代理公司負責人被禁業三年。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實際負責人孟曉川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用其本人微信賬號、中國民生銀行賬號,將應退給公司的退保傭金總計277297.07元據為己有。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判決孟曉川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吉林監管局決定禁止孟曉川三年內進入保險業。
從上述保險中介罰單中不難看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規定開立并使用獨立的傭金賬戶、內控體系不健全、財務數據不真實等成為主要違規事由。
對于如何改善保險中介機構“多散亂”現狀,業內專家建議,加強合規意識,強化專業中介機構公司治理結構,落實法人機構和高管人員的管理責任;注重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同時,還要加強對新興中介業務的風險管理。
責編:任浩鵬 | 審校:陳筱娟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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