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李光】“公正執法、公道人心。”7月10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金融案件專業執行團隊在執行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幫助某金融企業追回欠款近1800萬元。
助力金融企業,追回欠款1800萬元
此前,某帆布制品公司以某生產車間作為擔保財產向劉某借款1900萬元,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因某帆布制品公司未能如期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劉某訴至管城法院。法院判決后,該公司未及時償付,該案進入執行程序。
【資料圖】
管城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副主任韓非介紹,該案執行立案后,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涉案生產車間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為鄭州某銀行。若要通過拍賣生產車間實現申請人劉某的合法權益,必然先要實現該銀行的債權。
“因該起執行案件不僅關系申請人劉某債權的實現,也涉及金融企業,涉案標的額巨大,且涉案不動產系大型生產車間,體量大、評估難、變現難。”韓非介紹,為了盡快進入司法拍賣程序,實現各方債權人的債權,韓非統籌安排,一方面在合理保障各方權益的同時,嚴格依照法律程序,積極協調評估、議價等工作;另一方面對申請人劉某釋法明理,告知其債權實現的先后順序,爭取劉某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同時,多次聯系被執行人,希望被執行人可以積極配合法院的后續拍賣工作。
經過前期統籌安排,司法拍賣成功拍賣涉案不動產的第一層,并以1800萬元成交,并將拍賣款支付給鄭州某銀行。
據介紹,下一步,管城法院將加速推進涉案生產車間第二層的司法拍賣工作,確保申請人劉某的勝訴權益早日實現。
半年辦理涉金融案件,執行到位金額達1.2億元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為了避免債權無法實現,在設置不動產抵押權時,債權人應對不動產權屬狀況進行審慎調查,綜合評估不動產的價值。”韓非介紹。
據介紹,近年來,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管城法院立足區域實際,設立金融案件專業執行團隊,通過專人辦案、集中執行、加大力度等方式提升金融案件執行質效,切實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今年以來,管城法院金融案件執行團隊共計辦理涉金融類案件400余件,執行到位金額達1.2億元。
管城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管城法院將繼續以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為己任,加快執行速度和案款發放速度,讓金融執行更高效、更專業,為金融企業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責編:劉安琪 | 審校:陳筱娟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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