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榜單迎來更新。
人社部官網公布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截至2023年7月1日)。目前,全國共有15個省份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準在2000元及以上,上海以2690元繼續位居榜首。
15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在2000元及以上
(資料圖)
根據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檔位最多為四檔,遼寧、吉林、安徽、福建、湖北、廣東、甘肅、新疆等8省份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檔(編注:廣東省深圳市單獨列出),北京、天津、上海、西藏、青海只有一檔。
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有15個省份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準在2000元及以上,依次是上海(2690元)、北京(2320元)、廣東(2300元)、江蘇(2280元)、浙江(2280元)、河北(2200元)、天津(2180元)、陜西(2160元)、山東(2100元)、四川(2100元)、重慶(2100元)、安徽(2060元)、福建(2030元)、湖北(2010元)、河南(2000元)。
相較而言,目前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位居全國第一。此前,在4月1日人社部公布的相關數據顯示,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即為全國首位。
從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看,目前北京以25.3元的標準為全國最高。同樣,在今年4月1日人社部公布的相關數據中,北京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亦為全國首位。
今年已有多地上調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上海、河北、山西、貴州、青海、安徽、陜西等地先后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據上海市人社局介紹,上海市將從2023年7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590元調整到2690元,增加1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3元調整到24元。
河北省自1月1日起執行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三檔分別為2200元、2000元、1800元。調整后,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第一檔每小時22元,第二檔每小時20元,第三檔每小時18元。
山西省自1月1日起,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880元、1760元、1630元三檔調整為1980元、1880元、1780元。
貴州省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月1日起執行。根據新標準,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為1890元,上漲100元;二類地區1760元、三類地區1660元,均上漲了9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9.60元,二類地區18.30元,三類地區17.20元。
青海省也從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700元調整為18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2元調整為18元。此次調整是青海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第11次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安徽省3月1日起執行最低工資新標準,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共有四檔,分別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安徽人社廳指出,這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綜合考慮了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安徽調整后的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準首次超過2000元,上調幅度達410元。
陜西省從2023年5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三檔分別為,一類區2160元、二類區2050元、三類區1950元,而調整前(4月1日數據)則分別為1950元、1850元、1750元,增幅達200元。
工資低于標準如何維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的要求,如果低于標準或拖欠工資,單位需要及時補足,如果不及時補足或繼續拖欠的話會遭到處罰。對于員工而言,可以向勞動監察進行舉報投訴,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補足最低限額。
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責編:劉安琪 | 審校:陳筱娟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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