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洛陽市稅務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公告,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發展。公告明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所得稅減免優惠,洛陽市企業可及時辦理。
公告明確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享受個稅減免的相關條件和優惠幅度。
小微企業
(相關資料圖)
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個體工商戶
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免優惠,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須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
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需要注意
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責編:王時丹 | 審校:陳筱娟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頭條 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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