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牛散”操縱一只股票獲利近1600萬元,但最終難逃監管的火眼金睛,不僅被“沒一罰二”,還被采取三年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呂美慶、周學良、黃亮操縱“長春燃氣”股票價格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案件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間,當事人控制、使用18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通過連續大量交易“長春燃氣”,并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長春燃氣”,操縱“長春燃氣”價格。賬戶組不到1個月獲利1589.73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三人組并不是第一次被罰。呂美慶曾于2015年和2021年兩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周學良、黃亮曾于2021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
操縱股票價格獲利近1600萬元
經證監會查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46192092股,賣出30882253股,其中建倉階段(持股從0至持股比例最高,下同)累計凈買入金額211497469.65元。2017年2月16日,賬戶組持有“長春燃氣”15309839股,占總股本2.89%,占A股流通股6.09%。在此期間,賬戶組主要交易模式為:前5個交易日連續小單買入吸籌,后2個交易日連續巨量大單拉抬股價,使股價迅速遠離其持倉成本。長春燃氣股價從7.64元上漲至9.39元,漲幅22.91%。
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買入“長春燃氣”80545188股,賣出95855027股。2017年2月27日,賬戶組持有“長春燃氣”0股。在此期間,賬戶組的主要交易模式為:利用大單買入拉抬或維持股價,隨后在日內利用密集連續小單反向賣出股票。“長春燃氣”股價從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4.58%。
操縱手段包括集中持股優勢和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操縱期間,“長春燃氣”價格從7.64元(統計期間前一日收盤價)上升至8.96元,漲幅17.28%,偏離上證綜指15.21%(同期上證綜指上漲2.07%),期間最高漲幅29.06%,振幅29.06%。2017年2月22日,“長春燃氣”價格達到9.86元。
在此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長春燃氣”0股,期間買入126737280股,買入金額1155329782.41元,期間賣出126737280股,賣出金額1172964006.82元,期末持股0股。賬戶組操縱“長春燃氣”股票價格獲利15897325.94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述違法事實,有涉案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借款協議、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指認、交易所有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呂美慶、周學良和黃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操縱股價3人組再度被罰
然而,在該案聽證過程中,呂美慶、周學良和黃亮三人均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呂美慶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第一,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呂美慶系案涉證券賬戶的控制人。第二,案涉期間申辯人與黃亮無聯系,且不認識周學良。第三,案涉賬戶的證券交易達不到操縱股價的結果要件。第四,申辯人懷疑本案的調查有違客觀公正原則。第五,申辯人與部分證人存在經濟糾紛,相關人員對申辯人進行惡意誣告。相關詢問筆錄與事實不符。綜上,呂美慶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周學良在其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第一,證監會的認定對申辯人不公正,和事實不一致。第二,不應采信與申辯人有重大經濟糾紛的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綜上,周學良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黃亮在其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案涉期間已與呂美慶無聯系。申辯人只是幫人配資賺取傭金,不知賬戶組由誰控制使用。綜上,黃亮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對呂美慶、周學良和黃亮的意見不予采納。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借款協議、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指認、交易所有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控制、使用賬戶組在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間操縱“長春燃氣”股票價格,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并不能證明柳某、古某等人對涉案操縱行為具有交易決策權。
第二,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周學良、黃亮為呂美慶下屬,呂美慶安排二人出面借賬戶、打保證金、簽訂協議等。
第三,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間,賬戶組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通過連續大量交易“長春燃氣”,并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長春燃氣”,操縱“長春燃氣”價格。其中,操縱期間,“長春燃氣”價格漲幅17.28%,偏離上證綜指15.21%,偏離“燃氣”板塊指數12.92%,期間最高漲幅29.06%,振幅29.06%。涉案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
第四,證監會已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了有關證據,程序合法。
第五,呂美慶曾于2015年和2021年兩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周學良、黃亮曾于2021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
第六,證監會已在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基礎上予以量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呂美慶違法所得15897325.94元,并對呂美慶處以31794651.88元罰款;對周學良處以600000元罰款,對黃亮處以300000元罰款。
證監會在同日發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還對呂美慶采取了三年市場禁入措施。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呂美慶)顯示,當事人呂美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呂美慶采取三年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責編:劉安琪 | 審校:李金雨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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