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4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為規范開展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利率互換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相關資料圖)
該辦法適用于“北向互換通”,即香港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清算、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參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北向互換通”充分考慮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情況,初期全市場每日交易凈限額為200億元人民幣(即全部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互換通”開展利率互換交易在軋差后的名義本金凈額每日不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清算限額為40億元人民幣(即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之間凈頭寸對應的“互換通”資源池風險敞口上限為40億元人民幣)。未來,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額度,并對外公布。
根據《辦法》,境內外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交易前可以與交易對手方簽署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衍生品主協議或其他協議,包括NAFMII、ISDA主協議以及中央清算衍生品執行協議(CDEA協議)等衍生品協議。境內投資者應當將是否簽署協議、簽署協議類型等事項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備案。目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正在研究制定“互換通”衍生品協議,待其正式發布后也可供境內外投資者選擇簽署。
在“互換通”業務場景下,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之間的跨境資金結算主要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同時,場外結算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和人民幣“互換通”結算專用存款賬戶(NRA賬戶),作為極端情況下應急結算安排。NRA賬戶收支范圍包括:“互換通”交易結算資金、因“互換通”交易結算需要在應急情況下所融入資金的本息和費用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等。
此外,作為“互換通”業務風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將針對雙方清算所之間的風險敞口建立“互換通”資源池安排。雙方向“互換通”資源池繳納擔保品,該資源池獨立于每一中央對手方從各自清算參與者收取和追繳的保證金、清算基金之外,不用于任何會員機構的違約損失分攤。上海清算所向資源池繳納的資金存放在以場外結算公司名義于境外開立的“互換通”專用賬戶,場外結算公司向資源池繳納的資金存放在以上海清算所名義于境內開立的“互換通”專用人民幣/外幣賬戶(其中外幣賬戶的性質為“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賬戶代碼為2417,專項用于辦理場外結算公司向資源池繳納外幣資金相關業務),相關賬戶內資金可豁免跨境債權債務登記及額度管理要求。場外結算公司與上海清算所每日基于雙方清算所之間的風險敞口計算“互換通”資源池要求,并通過境內外存管銀行辦理人民幣或外幣資金的跨境劃轉。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包括哪些?
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5〕22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和《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等文件要求、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的境外投資者等,可根據《內地與香港利率互換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參與“北向互換通”。
問:“北向互換通”境內外投資者可以簽署的協議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境內外投資者開展“北向互換通”交易前可以與交易對手方簽署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衍生品主協議或其他協議,包括NAFMII、ISDA主協議以及中央清算衍生品執行協議(CDEA協議)等衍生品協議。境內投資者應當將是否簽署協議、簽署協議類型等事項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備案。目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正在研究制定“互換通”衍生品協議,待其正式發布后也可供境內外投資者選擇簽署。
問:“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的投資范圍是什么?
答:“北向互換通”境外投資者現階段可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
問:《辦法》中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包括哪些?境外投資者的對手方、交易模式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北向互換通”下受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包括TradeWeb、Bloomberg,未來可應市場需求加入其他受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受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便利境外投資者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北向互換通”參照“債券通”相關安排,由境內投資者(即“互換通”報價商)與境外投資者進行交易,“互換通”報價商名單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查詢。
“北向互換通”交易在境內電子交易平臺達成,交易一經達成即視為交易已確認。境外投資者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電子交易平臺與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的連接,向境內電子交易平臺發送交易指令,與“互換通”報價商達成交易。
問: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清算機構和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清算機構包括哪些機構?
答:目前,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清算機構為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清算機構為香港交易所旗下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場外結算公司)。
問:境外投資者開展集中清算的主要流程是?
答:境外投資者需要申請獲得場外結算公司清算會員資格或作為清算客戶委托場外結算公司綜合清算會員代理清算,并與場外結算公司綜合清算會員簽訂客戶清算協議。交易達成后,境內外清算機構對交易進行風控檢查,對于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及時納入集中清算。境外機構通過場外結算公司或其綜合清算會員完成保證金及資金結算。
問:“互換通”下,境內外清算機構如何進行衍生品交易的合約替代?
答:合約替代是指清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針對已成交的交易充當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的一種法律安排,并據此與買方和賣方建立兩個新合約,以清償買賣雙方之間的初始債務。“北向互換通”業務中,境外與境內參與者達成的交易在經過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的集中清算審核后,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于當日將交易進行合約替代,進入集中清算,生成為三個獨立的新合約,分別為境外參與者與場外結算公司、場外結算公司與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與境內參與者之間的合約。境外與境內參與者之間將不再存在合同關系。對于未納入集中清算的交易,依照成交雙方約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問:“互換通”業務場景下的跨境資金流動如何管理?
答:在“互換通”業務場景下,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之間的跨境資金結算主要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同時,場外結算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和人民幣“互換通”結算專用存款賬戶(NRA賬戶),作為極端情況下應急結算安排。NRA賬戶收支范圍包括:“互換通”交易結算資金、因“互換通”交易結算需要在應急情況下所融入資金的本息和費用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等。
此外,作為“互換通”業務風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將針對雙方清算所之間的風險敞口建立“互換通”資源池安排。雙方向“互換通”資源池繳納擔保品,該資源池獨立于每一中央對手方從各自清算參與者收取和追繳的保證金、清算基金之外,不用于任何會員機構的違約損失分攤。上海清算所向資源池繳納的資金存放在以場外結算公司名義于境外開立的“互換通”專用賬戶,場外結算公司向資源池繳納的資金存放在以上海清算所名義于境內開立的“互換通”專用人民幣/外幣賬戶(其中外幣賬戶的性質為“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賬戶代碼為2417,專項用于辦理場外結算公司向資源池繳納外幣資金相關業務),相關賬戶內資金可豁免跨境債權債務登記及額度管理要求。場外結算公司與上海清算所每日基于雙方清算所之間的風險敞口計算“互換通”資源池要求,并通過境內外存管銀行辦理人民幣或外幣資金的跨境劃轉。
有匯報責任的機構應當及時履行報送義務。上海清算所和境內資源池存管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被撤銷的交易如涉及雙邊結算補償金的,相關境內結算銀行應當進行跨境人民幣收支信息報送。上海清算所、境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原則上“互換通”交易和資源池業務由上海清算所集中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補償金等不經由上海清算所清算的交易或資金收付,由境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問:如何理解“北向互換通”實行額度管理?
答: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北向互換通”充分考慮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情況,初期全市場每日交易凈限額為200億元人民幣(即全部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互換通”開展利率互換交易在軋差后的名義本金凈額每日不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清算限額為40億元人民幣(即上海清算所與場外結算公司之間凈頭寸對應的“互換通”資源池風險敞口上限為40億元人民幣)。未來,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額度,并對外公布。
問:香港結算行應當遵守的人民幣購售業務相關規定具體包括哪些文件?
答:目前,關于人民幣購售業務的相關文件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13〕32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拓寬人民幣購售業務范圍的通知》(銀發〔2015〕250號)、《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6〕143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59號)、《關于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匯交公告〔2018〕42號)等。
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沿用現有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的業務模式、產品種類和信息報送等相關安排。根據《辦法》和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規定,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當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是基于“北向互換通”的真實合理需求。
問:如何理解“使用外匯參與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繼續參與的,原則上應當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回外匯”?
答:為方便持有外匯的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互換通”投資內地銀行間金融衍生品市場,使用外匯的境外投資者可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初期,境外投資者可選擇一家香港結算行辦理業務。香港結算行為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資金兌換時,應當做好真實性審核相關工作,確保所兌換的資金用于“北向互換通”交易。其交易到期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可繼續投資,如用于非“北向互換通”投資用途,應當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為外匯。
問:“北向互換通”交易報告有哪些要求?
答:境內外投資者和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報告庫報告“北向互換通”交易相關數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北向互換通”數據的交易報告庫,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達成的“北向互換通”交易,境內外投資者無需另行報告。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基礎設施調取與境外投資者投資活動相關的數據。
問:《辦法》發布后,還會發布相關配套業務細則嗎?
答:配合《辦法》發布,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境內外清算機構將制訂配套的業務規則等文件并對外發布。
問:“互換通”未來有什么發展計劃?
答:未來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增加投資品種,調整交易和清算額度,優化交易清算安排,為境外投資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另外,兩地監管當局將結合各方面情況,在風險可控、對等互利的原則下,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互換通”。
責編:陳玉堯 | 審校:張翼鵬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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