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 記者 段偉朵】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種業要振興,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4月24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布了鄭州法院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白皮書(2016年—2022年)。
(資料圖)
白皮書顯示,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鄭州中院共受理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民事糾紛366件、審結356件,整體案件數量呈迅猛增長趨勢。其中,法院加大民事判賠力度,“鄭單958”案判處侵權人賠償4952萬元。
【特點】
7年間數量呈迅猛增長趨勢,
侵權品種涉及小麥、玉米、大豆、林木等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并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
植物新品種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一樣,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
“近年來,鄭州中院受理的涉植物新品種權案件呈現出數量迅猛增長等眾多特點。”鄭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統計,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鄭州中院共受理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民事糾紛366件、審結356件,整體案件數量呈迅猛增長趨勢。其中,2016年受理3件、2017年受理19件、2018年受理14件、2019年受理49件、2020年受理48件、2021年受理113件、2022年受理118件。“尤其近兩年案件受理量大幅增加,凸顯品種權人維權意識逐步增強。”該負責人表示。
案件類型主要有哪些?據介紹,涉植物新品種權案件類型以侵權為主,其次為權屬糾紛案件。鄭州中院2016年以來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344件,占94%;植物新品種權屬糾紛15件,占4%;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或轉讓合同糾紛6件,植物新品種育種合同糾紛1件。
“侵權案件居多與經營企業良莠不齊,部分種子公司缺失誠信、缺乏法律意識有很大關系,這些企業為追逐巨額利潤,采取多種形式規避法律,侵權經營。”該負責人介紹,此外,審理的品種逐步多樣化。侵權品種由以往的小麥、玉米、大豆、水稻等主要農作物,逐步向林木品種延伸,包括梨木、花木、桃木等。保護的品種包括“鄭單958”“中科4號”“隆平206”玉米,“百農207”“百農4199”“鄭麥379”“濟麥22”“鄭麥9023”“鄭麥136”小麥,“C418”水稻,“菏豆33”大豆,“丹霞紅”“蘇翠1號”梨木,“紅葉冬桃”桃木,“四季春1號”花木等二十幾個品種。
【現狀】
種子市場快速發展,
全省涉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實施集中管轄
據統計,河南省主要農作物種子常年生產面積在410萬畝左右,2022年河南生產種子總產量約19億公斤,尤其是小麥種子產量穩居全國第一位,占全國40%以上。目前,河南省持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700余家,種子企業數量位居全國前茅。我省培育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如玉米“鄭單958”“偉科702”等和小麥“百農207”“百農4199”等,在全國都占據重要地位。
“面對農作物種子市場的快速發展,需要法院提供及時、全面的司法保護。”鄭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依法嚴厲制裁侵權行為,有力保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合法權益,提高了其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的積極性,為創新主體提供明確、穩定、可預期的規則指引,為維護糧食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植物新品種權案件專業性強,審理難度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多次圍繞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出臺司法解釋。為了做好此類案件的審理,鄭州中院抽調精干力量組建鄭州知識產權法庭,實現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工作模式,組建了三個員額法官團隊。
大河財立方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鄭州中院對河南省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專業審判背后,也有技術“智囊團”的支撐。2017年6月,鄭州中院在河南省農科院現代農業科技試驗示范基地、農業部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中心(鄭州)建立了“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地”。通過與農業技術專家經常性的溝通、學習,及時掌握植物新品種繁育技術的前沿知識和主要農作物的培育、繁殖現狀,有效解決了案件審理中的技術問題。
2018年12月,鄭州知識產權法庭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合作,聯合成立“知識產權實踐及知識產權審判研究基地”;2019年以來,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家審協河南中心等選聘了以全國著名農業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張新友為代表的技術調查官108人,作為司法輔助人員參與訴訟,為涉農知識產權審判提供強大的“智庫”支持。
【難點】
侵權證據取證難,
我國尚未制定植物親子鑒定標準
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難點問題。
該負責人介紹,由于在立法層面上,涉及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規相對較少,而侵權行為又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加之司法鑒定技術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諸如當事人侵權證據取證難、侵權行為認定難、司法鑒定爭議大、刑民訴訟程序銜接不順暢等問題。
其中,侵權取證難是我國目前植物新品種保護中的關鍵難題,是實踐中導致“品種權侵權行為多,但是品種權侵權訴訟案件卻相對少”的原因;品種權侵權訴訟案件判賠額普遍不高,經營者品種權保護觀念淡薄等,也是導致品種權人普遍缺乏維權信心的原因。此外,我國尚未制定植物親子鑒定標準。實踐中,存在利用授權品種作為繁殖材料,繁育另一品種的侵權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囿于植物類遺傳的特異性和我國未出臺鑒定標準等因素,導致被訴者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
【實踐】
加大民事判賠力度,
“鄭單958”案判處侵權人賠償4952萬元
針對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現狀,鄭州中院采取多種方式探索解決路徑。
明確種子生產商認定規則。司法實踐中,生產商經常以涉案侵權種子包裝系他人仿冒印制為由提出抗辯,導致生產商的認定出現困難。經調研發現,國家對種子的包裝及經營有嚴格的規范,行政機關查處力度也比較大,假冒他人包裝生產種子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在涉案種子包裝已經標明生產企業的情況下,確立了由生產商負責舉證證明包裝不是其印制的舉證原則,如果生產商舉證不能則認定其構成侵權,這種舉證責任分配機制有效破解了生產商認定難的難題。
加大民事判賠力度。《種子法》2021年修正后,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增加至500萬元,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侵權人很難證明自身損失及侵權人非法獲利,大多數案件均是由法院綜合案件情況在法定賠償范圍內依法酌定賠償數額。鄭州中院所審理的河南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種業有限公司涉“鄭58”“鄭單958”植物新品權侵權糾紛案,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侵權行為人獲利情況,判處侵權人賠償4952萬元,支持了品種權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具有標桿性和里程碑意義,判決有效遏制了侵權行為的發生。
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鄭州中院審結的山東某種業科技公司訴許昌某農資門市部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侵權人銷售“白袋”包裝的豆種,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其曾因銷售假種子被行政處罰,仍再次銷售被訴大豆種子,情節嚴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條件,在確定賠償數額基礎上,適用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標準,依法判處兩侵權人連帶賠償品種權人經濟損失。
此外,鄭州中院還通過確立權利用盡的原則在植物新品種案件的適用、明確品種權人在品種權臨時保護期內追償權利的適用等多種途徑,進一步加深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力度。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司法保護,通過探索大田鑒定流程、提高對銷售商的判賠數額、嘗試建立與行政機關的長效溝通協商機制等多種途徑,努力破解司法實踐難題。”鄭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責編:王時丹 | 審校:李金雨 | 審核:李震 | 監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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