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臨街旺鋪轉讓、人流量大、位置好……”生活中,店鋪出租或轉讓的廣告常能見到,但由于轉讓雙方風險意識不高、對一些事項約定不明等,因店鋪轉讓引發(fā)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時有發(fā)生。4月19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執(zhí)結一起因門面房轉讓引發(fā)的糾紛。
毛某打算開一家運動品牌店,在尋找店鋪時,正好看到了李某貼出的轉讓廣告,寫明位于某商業(yè)街的旺鋪可轉讓。經協(xié)商,毛某于2021年1月與李某簽訂了《門面房買賣合同》,約定毛某以45萬元的價格將這套由李某及其妻子共有的面積近40㎡的門面房買下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合同簽訂后,毛某將45萬元的店鋪轉讓費付給李某,并組織工人在店面內裝修。在裝修進行大半時,李某以店面還要支付轉讓費、過戶費等為費用為由,要求毛某再向其支付2萬元,毛某不同意。李某及其妻子指揮人將店內部分物品毀壞。毛某找到李某多次交涉無果后,便將李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因李某及其妻子的行為,造成原告財產損失,理應對原告毛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及其妻子賠償毛某裝修損失等共計30000元。因判決生效后,李某并未主動履行義務,毛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近日,該案成功執(zhí)結。
承辦法官介紹,在確需進行商鋪轉讓時,一要注意謹慎選擇交易對象,核實清楚房屋的權利狀態(tài),問清楚轉讓人是不是房東,如果是房東,要求其出具房產證等證明,如果不是,例如轉讓人也是房屋承租人,須提供其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并明確查看租賃剩余期限,以及租賃協(xié)議是否有“租賃期內不得轉讓”等條款。同時要注意了解店面的市場行情以及商譽等情況,充分考慮店面轉讓時都有哪些有形價值(例如店內商品、貨架、展柜等)和無形價值(如地理環(huán)境、目標客戶群體、購買力等)。二要盡量簽訂書面合同,寫明商鋪的位置、實際有效使用面積、相關的配套設施、轉讓費的支付、一方違約后的責任承擔等容易引發(fā)糾紛的事項,同時注意在合同中約定,辦理店面交接手續(xù)時,應由雙方進行現(xiàn)場驗收,點驗、接收有關財物,從而有效避免法律風險。三要注意增強法律意識,在及時支付租金、轉讓費等款項的同時,妥善保留好轉賬記錄、收據、合同等關鍵性證據材料,不要輕易委托他人進行轉付,以便日后糾紛發(fā)生時能高效維權。
此外,該法官提醒,在店鋪轉讓過程中,不僅要簽訂書面的協(xié)議,還要及時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變更手續(xù),更不能為了圖省事或貪圖一點利益,出租、出借、轉讓營業(yè)執(zhí)照,避免“貪小便宜吃大虧”。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責編:王時丹 | 審校:張翼鵬 | 審核:李震 | 監(jiān)制: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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