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王文霞】互聯網給人們帶來便利高效的同時,也伴隨著消費風險。依托平臺交易期間,一旦產生糾紛該如何主張權利呢?網上租蘋果手機后拒付租金,商家能否要求消費者付全款“買斷”?3月3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因網上租賃手機產生的糾紛案。
【案情】
(相關資料圖)
租手機后拒付租金
商家起訴消費者獲法院支持
某租機平臺系一家信用免押租賃互聯網平臺,依托芝麻信用評價體系,促成商家與租戶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經營方式,服務商家和租戶。
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入駐該平臺的商家,通過該平臺向劉某出租一臺iPhone手機,三方簽訂了《租賃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平臺系為商家與租戶提供技術和服務支持的在線交易平臺,僅負責提供網絡交易及信息技術支持等服務,與商家系獨立的民事主體,不承擔租戶與商家之間因租賃服務而產生的責任;商家向租戶劉某郵寄手機,劉某需按月足額支付租金;平臺代收相應租金及押金;若劉某未按時足額支付相應租金,商家與租戶之間的租賃服務關系自動轉變為買賣合同關系。
隨后,電商公司依約向劉某郵寄了一部iPhone手機,但劉某未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租金,也沒有依照協議履行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將劉某起訴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被告劉某缺席,未作答辯。
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劉某支付原告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手機買斷款9149.44元。
【說法】
通過網絡平臺交易產生糾紛
法律這樣規定
隨著互聯網科技迅猛發展,各種服務平臺應運而生。商家依托平臺尋找客戶,消費者通過平臺達成交易,平臺促成交易的同時向商家收取一定的費用。
由于平臺代商家收取了費用,若是在平臺交易過程,消費者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應由平臺還是商家來向消費者主張權利呢?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本案中,某租機平臺為網絡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并非案涉租賃合同的相對方,其雖向入駐商家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案涉糾紛系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只能由商家依據合同相對性向消費者主張相應權利。
網絡交易平臺,是為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雙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讓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并不參與雙方的交易。在一般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就消費者所受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作為電子商務活動的參與人,無論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銷售商,還是通過平臺達成交易的消費者,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共同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和諧友善的電子商務市場環境。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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