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據上海金融法院,3月2日(今日),上海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債券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資料圖片)
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年度發布機制”以來,繼2022年首次發布《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后,常態化落實該項制度的又一份行業性法律風險防范報告。
此次發布的《報告》聚焦債券領域。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市場統一逐步推進,對外開放水平持續提升,法治體系日益完善;但同時債券違約事件頻發,違約規模快速增長,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事件時有發生,債券糾紛案件數量隨之大幅上漲,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債券市場風險的有序釋放和平穩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從源頭對該行業的法律風險進行梳理和分析,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報告》分為債券行業現狀及風險分析、債券糾紛情況、糾紛類型及風險揭示、法律風險防范建議等四個部分,全面總結了債券市場風險因素,歸納梳理債券發行、交易、償付過程中的風險易發、多發環節,分析揭示風險成因,并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提出了針對性的對策和建議。
《報告》分析總結了債券市場風險因素,包括債券市場違約風險持續釋放、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私募債和民營企業債風險相對突出、結構化發行引發市場風險、境內外債券市場風險聯動進一步顯現等,其中既有近年來宏觀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影響,又有發行人自身微觀因素作用。
《報告》對上海法院2018-2022年受理的債券糾紛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此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案件數量沖高回落,糾紛聯動效應明顯
案件數量于2019年達到高峰,近兩年呈現整體回落趨勢,債券違約風險有序釋放。債券糾紛與其他融資類案件常聯動出現,圍繞債券評級下調、估值調整等引發了一系列與資管產品相關的衍生糾紛。
原告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被告類型呈多樣化趨勢
96.17%的案件原告為機構投資者,違約糾紛持有人自行起訴占比達95.04%。被告涵蓋債券發行人、擔保人、中介機構及債券投資者等四類,中介機構的涉訴比例為7.6%。
糾紛覆蓋全周期,債券違約占主體
糾紛涉及發行、交易、償付各個階段,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占比為90.76%,案件類型以債券違約為主。上海法院五年來審理的債券違約案件共涉及51家發行人、112只債券。
違約債券種類多樣,違約情形以到期違約為主
違約債券包括包括在滬深交易所掛牌的一般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在銀行間市場掛牌的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以及在地方交易所掛牌的債券融資計劃、私募債券、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違約情形以本息及回售款到期發生實質性違約居多。
案件程序性問題較多,實體法律爭議較為典型
案件管轄權爭議較為突出,但自《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確定統一管轄規則后,管轄權異議案件比例由47.93%下降至20.83%。被告通常對應付債券本息沒有異議,各案件爭議焦點比較類似。
案件處理方式多元,申請強制執行超六成
案件結案方式包括調解、撤訴、判決和管轄權變更等。其中以調解、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中,申請強制執行率達64.67%。
《報告》按照債券發行、交易流程以及債券種類對債券糾紛類型進行劃分,包括涉債券發行的欺詐發行糾紛、結構化發行相關糾紛;涉債券交易的因債券交易合同成立、效力認定及債券遠期交易合同的履行所引發的糾紛;涉債券存續期間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主承銷商或受托管理人未盡后續管理義務引發糾紛、因受托管理人多重身份致利益沖突而引發的糾紛;涉債券違約的程序性糾紛和實體性糾紛;涉特殊類型債券的永續債糾紛、可轉債糾紛;涉跨境債券的因境內持有人的訴權行使、跨境債券糾紛的管轄及法律適用、境外債券糾紛裁判的承認與執行、跨境債券監管所引發的糾紛等。《報告》對上述糾紛類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了梳理、揭示。
《報告》分別對債券市場參與主體、監管機構、立法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建議投資者充分關注債券投資法律風險,采用規范方式進行債券交易,合理利用投資者債權保障機制。建議發行人完善公司內控治理,規范債券文件內容記載,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妥善安排違約債券處置。建議承銷商、受托管理人、債券服務機構做到勤勉盡責,有效識別和評估利益沖突風險,持續關注發行人、擔保人償債能力相關情況,嚴格履行核查驗證、專業把關等法定職責。建議監管機構加大打擊債券市場違法行為力度、加強監管合作協調、發揮自律管理優勢、強化跨境監管合作。建議立法部門健全完善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完善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年度發布工作機制,圍繞上海國際金融司法中心建設,持續做好金融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工作。”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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