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簽訂《購房付款計劃》當天,支付購房預付款40萬,隨后發現房子為商業用房,不想再繼續購買,可以要求退錢嗎?2月27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這起預約合同糾紛,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計劃書,開發商退還購房者40萬元的購房款。后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鄭州中院經審理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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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40萬購房款后發現是商業用房,申請退款遭拒
2021年2月,為方便孩子上學,李某看中了某置業公司開發的一處樓盤,隨后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購房付款計劃》,約定以90萬元的總價購買100㎡的房產一套,簽訂合同當天支付首筆購房款40萬元,余款于半年內付清。全部款項支付完畢后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某置業公司將房子交付李某使用,以上付款日期如違約超過十日,李某同意按1%的日息計違約金,如違約超過30日,按照1%的日息雙倍計違約金。
《購房付款計劃》簽訂當天,李某就向開發商支付了首筆購房款40萬元,對方也給他出具了一份收據。可當李某準備支付第二筆購房款時,他才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子屬于商業用房,契稅也較高。隨后,李某以其不了解房屋性質,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開發商退回購房款,卻遭到了對方的百般推脫,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合同、退回購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對此,開發商某置業公司辯稱,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無效事由,李某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按照《購房付款計劃》支付剩余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
《購房付款計劃》并非正式購房合同,判決解除預約合同關系
惠濟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某置業公司達成《購房付款計劃》,但雙方并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原被告形成預約合同關系。現原告不同意購買房屋,雙方的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故該《購房付款計劃》應予以解除,被告應退還原告支付的購房款40萬元。本案原告李某簽訂《購房付款計劃》后不同意繼續購買房屋,導致本案《購房付款計劃》解除,李某存在一定過錯,故其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民事判決:解除李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李某購房款400000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后被告某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鄭州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根據李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內容可知,雙方系預約合同關系。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現李某不同意購買房屋,雙方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一審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并無不當。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一審判令某置業公司返還購房款正確。某置業公司稱雙方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應繼續履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某置業公司另稱李某應承擔違約金,因其一審未提起反訴,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置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遂依法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居才能樂業”,簽訂合同莫大意
承辦法官隨后表示,俗話說“安居才能樂業”,對不少人而言買房都是“人生大事”,但在處理這件“大事”時,很多人卻會忽略一些看似細枝末節的“小事”,而這些“小事”未處理好,有可能會導致買賣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甚至是經濟損失。
該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房時,要多了解法律知識,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一是準確掌握房產信息。在房屋購買前除了查看房屋的基本信息外,更要注意認真核查房屋性質,并要求開發商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證件,了解開發商的經濟實力及資質條件。二是對所簽購房合同、協議進行認真審查,詳細閱讀合同條款及附件圖紙,必要時進行實地勘察了解,不要輕信口頭宣傳和承諾,對容易引發糾紛的交房時間、交房方式、一方違約后的責任承擔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必要時以附件方式標明。三是妥善保留好宣傳材料、雙方溝通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關鍵性證據信息,以備將來發生糾紛時,及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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