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大河財立方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穆童】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理財型保險也可被強制執行。2月7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在執行一起案件期間,發現被執行人有價值約14余萬元理財型保險,遂依法采取凍結措施。
張女士與劉某某、劉某等繼承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劉某某、劉某支付張女士拆遷房屋折價款256900元、車位折價款2778元、過渡費3520元。法院判決后,劉某某和劉某遲遲沒有履行,張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今年年初,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執行員楊玉珂接到該案件后,依法向被執行人劉某某、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劉某某到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時一直稱家庭生活困難沒有履行能力,希望每月分期向申請執行人張女士支付2000元,以達成和解。執行員與張女士溝通后,其表示不同意該和解方案,認為被執行人完全有履行能力,要求繼續執行。
隨后,執行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微信、支付寶等賬戶的財產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但經過進一步擴大查詢范圍,發現被執行人劉某某在兩家保險公司購買有理財型保險,價值為14余萬元。得到這一反饋,楊玉珂趕到保險公司,現場向工作人員咨詢具體情況并依法采取凍結措施,并電話告知被執行人劉某某,若再不主動履行將對其保單進行強制退保并扣劃,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眼看將被法院辦理強制退保手續,劉某某意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遂表示湊夠錢款一次性履行。當天下午,被執行人劉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向申請執行人張女士支付了全部執行款共計264737元,執行員依法撤銷其退保措施,該案圓滿執結。
法官提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商業保險產品屬于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保險產品亦已納入法院查控系統,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以強制執行的保險產品,法院將依法強制其退保,并提取被執行人保單現金價值用以案件執行。
責編: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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