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擬將人身保險公司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5個類別。
(相關資料圖)
根據《征求意見稿》,監管機構將嚴格控制Ⅲ類、Ⅳ類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審慎決定暫停Ⅴ類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鼓勵人身保險公司開展有序競爭,大力發展保障型業務,有利于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征求意見稿》全面施行后,監管政策也將更加精細化。
5類公司怎么界定?
2022年5月,銀保監會下發《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擬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個維度評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
法人機構的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為1—5級和S級。評級結果為1—5級的,數值越大表明法人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法人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
據悉,《評估辦法》在征求業內意見并修訂完善后將形成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作為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的基礎。
具體來看,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人身險公司對應的最近一次監管評級分別為1級、2級、3級、4級和5級或S級。
此外,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
兩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監管機構將對分類后的人身保險公司采取相應的監管政策,主要體現在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和資金運用范圍三大方面。
業務范圍方面,人身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
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征求意見稿》規定:
Ⅰ類公司
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
Ⅱ類公司
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30%,兩者取低;
Ⅲ類公司
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
Ⅳ類公司
嚴格壓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占比;
Ⅴ類公司
暫停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
同時,針對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征求意見稿》明確,支持Ⅰ類公司開展,Ⅱ類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則開展,Ⅲ類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審慎開展,Ⅳ類、Ⅴ類公司不得開展此項業務。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監管機構根據分類結果調整人身保險公司經營區域、開展人身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并調整資金運用業務。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郭振華分析指出,監管部門對不同類別的人身保險公司在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和資金運用范圍上進行明確與限制,主要考慮這三方面對人身保險的綜合風險影響最大。其中,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限定是為了從負債端或保險業務方面控制人身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資金運營范圍限定是為了控制人身險公司的資產端投資風險。
同時,他強調,這三方面限制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經營有重大影響,《征求意見稿》將激勵人身險公司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償付能力等方面加強管理,降低自身的風險綜合評級等級,以便獲得更大更寬廣的發展空間。
推進行業回歸保障本源
值得關注的是,銀保監會2023年工作會議要求,統籌推進保險公司回歸本源和風險處置。堅決整治惡性競爭亂象,研究出臺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制度。
“《征求意見稿》依據風險綜合評級對人身險公司經營業務范圍進行限定,有利于推動行業回歸保障本源和降低行業風險?!惫袢A表示,人身險公司的風險綜合水平越高,其經營萬能險、投連險、變額年金等非保障類產品就受到越多的限制;相反,風險綜合水平越低,經營專屬養老保險、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等對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的限制就越少,甚至是鼓勵。
同時,在資金運用方面,人身險公司的風險綜合水平越高,其在投資高風險資產方面受到的限制越多,反之則限制越少。“這些分類監管措施都是在落實保險業回歸本源、降低風險的監管重點?!惫袢A說。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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