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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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五條新舊項目政策銜接指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228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還提到,為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深圳將推出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按照土地出讓時市場參考價格的50%左右確定,購房者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對于共有產權住房,《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將實行封閉流轉制度。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轉讓所持產權份額;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的,可以將所持產權份額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
共有產權住房封閉流轉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其中,針對未滿五年的收購,規章明確,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未滿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向代持機構申請收購:
(一)因購買、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擁有自有住房的;
(二)購房人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贈與、繼承、婚姻狀況變化在本市另行擁有的自有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的,購房人只能選擇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者代持機構申請收購。
購房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收購所持產權份額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收購價格收回,并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自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騰退住房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購房人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其自有住房產權登記申請后,將申請信息推送至代持機構。
針對滿五年的封閉流轉或收購,征求意見稿明確,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五年,需要轉讓所持產權份額的,可以向代持機構申請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
附: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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