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業主不滿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能否拒繳物業費?狗被“騷擾”后咬了自家主人,誰來負責?更改自家入戶門朝向,需要跟鄰居打招呼嗎?連日來,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鞏義市人民法院等披露了多起發生在小區內的民事糾紛。10月26日,記者圍繞該上述問題進行了采訪。
【案例一】業主不滿物業公司,能否拒繳物業費?
常某居住在鄭州某小區,河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因常某未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起訴至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常某支付物業費及滯納金損失。
(相關資料圖)
常某向法院提交照片顯示,小區內存在車輛未有序停放、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等情況,認為物業沒有提供到位的物業服務,遂采取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方式表示抗議。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為常某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常某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根據常某提交的照片及答辯,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的瑕疵,有需要改進的地方,雙方一直未能妥善解決,常某不屬于惡意拖欠物業費,故物業公司要求常某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常某支付河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費2083.38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物業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局部存在的瑕疵不能視為不支付物業費的理由。在審判實踐中,對于物業服務中存在的明顯瑕疵或重大瑕疵,法院在最后判決中,可不支持物業有關遲交物業費滯納金或違約金的訴請,也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減免物業費。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對于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的情況,物業服務者不能以此為由采取停電、停水等影響業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交,而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案例2】狗被“騷擾”后咬了自家主人,誰來負責?
10月24日,鞏義市人民法院調解室受理了一起狗咬人案件。據原告小張描述,今年8月15日,他騎著電動車帶愛狗出行,遇上了遛狗的小王。因小王沒有牽狗繩,他的狗跑到了小張的車旁咬了小張的狗,導致小張的狗受驚嚇后咬傷了自家主人。對此小王表示,他的狗只是靠近小張的狗聞了聞,并沒有咬,也沒有發生沖突,不應賠償。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認識偏差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小張遂將小王起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
因為案件情況特殊,該案進行了訴中調解。調解員王會霞分別與雙方進行溝通,小張被狗咬傷雖不是被告所飼養的狗直接所致,但糾紛的發生卻因其遛狗未牽繩所起。最終,在王會霞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小王當場給予小張500元補償,小張申請撤訴。
根據《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案例三】更改自家入戶門朝向,需要跟鄰居打招呼嗎?
管某和高某、何某夫婦是戶門相鄰的兩鄰居。高某夫妻二人在裝修時未經管某同意將房屋入戶門由向內開改為向外開。
管某認為高某、何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入戶門的朝向,更改之后的入戶門向外開,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間,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故訴至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恢復其入戶門的原始朝向,由向外開改為向內開。
高某、何某辯稱,法律關于門的朝向并沒有明確規定,且其開到最大時緊貼左邊墻體,原告家門在過道的右側,被告的改動不影響原告的出入。被告改動的是擁有所有權的自家門,不需要經過原告同意。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高某、何某恢復其房屋入戶門的朝向,由外開式恢復為內開式。二審維持原判。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本案中,管某房屋與高某、何某房屋相鄰,管某家入戶門朝北,高某、何某家入戶門朝西,兩家入戶門距離較近且成垂直夾角,均為內開門。現高某、何某房屋的入戶門變更為外開式,在其入戶門開啟的狀況下,占用了公共空間,影響了人員的通行,同時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隱患,故對于管某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應正確處理鄰里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高某、何某在明知管某不同意其更改開發商交付時的入戶門朝向情況下,還執意作出改變,顯屬不妥,且經管某向物業及其相關管理部門反映后,城市綜合執法局曾向高某、何某下達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高某、何某仍未整改,現管某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要求其排除妨害并將入戶門改回原來向內開啟的狀態。為保證鄰里通行便利,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均需維持開發商交付房屋時的原始狀態,以維持和諧有序的鄰里關系。
【案例四】水管爆裂導致地下室“水漫金山”,起訴15戶鄰居
10月24日,鞏義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15戶被告當場履行賠償義務,雙方達成和解。
2022年8月29日,原告地下室管道漏水,水位當時高達二三十公分,導致地下室墻面及存放物品大面積被污水浸泡,造成經濟損失。后經物業工作人員排查,管道漏水的原因是9號樓二單元一列24戶的共有廚房主下水管道堵塞壓力過大、堵頭崩裂導致,經物業協商后,9戶業主將賠償交到了物業。其余15戶不肯賠償,原告便到鞏義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15戶業主賠償損失共計1625元。
調解員蘇聰霞在接到案件后,認真梳理案情,考慮到此糾紛發生時原被告雙方曾在物業進行過調解,雙方因認識偏差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蘇聰霞將責任如何劃分、如何在思想上形成一致作為調解思路。10月24日,經過一天的電話、微信等多種方式調解,15戶業主全部達成了共識,表示共同承擔維修費用。原告也不再堅持之前訴求,這起賠償損失糾紛最終被圓滿化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責編:王時丹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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