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張霈霈)在日常的買賣交易中,不少人習慣先開具發(fā)票,后支付貨款。然而,這種“慣例”能否成為拒絕支付貨款的法定理由?買方能否以賣方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10月26日,記者從鞏義市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開具發(fā)票引發(fā)的糾紛。
2022年6月起,鄭州市一公司(以下化名為甲公司)為另一家公司(以下化名為乙公司)工地運送水泥,約定貨到付款。前兩車款付后,第三車水泥的款項一直被拖延。
甲公司認為,拖欠的8100元水泥款未付,應盡快付款;乙公司則表示,甲公司沒有就該筆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先開發(fā)票再付款,不開發(fā)票無法付款。
雙方企業(yè)對事實并無爭議,但由于初次合作、缺乏信任,該糾紛遲遲得不到解決。隨后,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竹林人民法庭,索要貨款。
受理該案后,雙方各執(zhí)一詞,甲公司擔心乙公司不付款,乙公司擔心甲公司不開具發(fā)票。由于雙方對事實無爭議,法庭決定先調(diào)解處理。竹林法庭特邀調(diào)解員王滿倉表示,有法院這樣值得信任的中間平臺,將全力保障雙方的權益。
10月24日,雙方達成和解,乙公司將剩余貨款支付完畢后,甲公司現(xiàn)場辦理了撤訴并即刻為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糾紛至此圓滿解決。
一般情況下,買方能否以賣方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呢?
竹林法庭法官介紹,當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賣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交付貨物,買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貨款。在賣方已向買方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貨物后,買方就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非賣方的主要合同義務,僅是附隨義務。一般情況下,買方不能以賣方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如果買賣雙方提前在合同中約定先開票后付款,該條款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呢?該法官介紹,鑒于該約定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過,需要明確的是,買方應當在賣方開具發(fā)票之日起合理期間內(nèi)支付貨款。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jiān):萬軍偉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6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
頭條 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