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0月19日消息,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近日印發《周口市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辦法》規定,專項借款資金用途嚴格限定為用地性質為住宅用地,并且已售逾期難交付或者項目停工、已售逾期交付風險大的住宅項目,不得用于未售住宅項目、高檔住宅項目、工商業房地產項目。
《辦法》明確,專項借款資金納入縣級政府債務,市級政府承擔統借統還責任,指定周口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投資集團)作為保交樓專項借款的借款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地區保交樓項目申請、資金使用管理和歸集還款資金。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專項款資金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確保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保交樓項目。
對于,專項借款的償還,《辦法》提出,市級政府承擔全市統借統還責任,市財政局負責按時將還款資金安排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將項目存量資產處置、新建房屋銷售回款等資金,全額進入政府托管賬戶,按照專項借款“后進先出”原則,優先用于償還專項借款。
周口市投資集團負責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貸款,并負責歸集資金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可依據資金歸集情況申請提前還款。
《辦法》還對貸款資金被截留、挪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等情況進行追責,情節嚴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紀委監委按照相關辦法實施追責問責。
附:周口市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資金使用安全,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9部門《關于通過專項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難交付住宅項目建設交付的工作方案》(建房〔2022〕62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市保交樓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國家政策性銀行)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提供的貸款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專項借款資金用途嚴格限定為用地性質為住宅用地,并且已售逾期難交付或者項目停工、已售逾期交付風險大的住宅項目,不得用于未售住宅項目、高檔住宅項目、工商業房地產項目。支持范圍僅限于省級政府和相關部委審核備案后的項目。
第四條 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借統還原則。專項借款資金納入縣級政府債務,市級政府承擔統借統還責任,指定周口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投資集團)作為保交樓專項借款的借款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地區保交樓項目申請、資金使用管理和歸集還款資金。
(二)專款專用原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專項款資金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確保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保交樓項目。
(三)“一樓一策”原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一樓一策”實施方案,因地制宜使用保交樓專項借款資金。
(四)調劑使用原則。專項借款資金由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核通過的項目內調劑使用,可以循環使用,優先保障資金撥付后能盡快形成工作量、盡快交付的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協調全市保交樓專項借款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統一部署專項借款的各項工作:
(一)組織開展項目評估及審核,制定資產負債評估報告;
(二)制定項目的一樓一策”實施方案;
(三)負責專項借款的實際使用;
(四)推動相關項目的全面復工和后續建設;
(五)管理各項目開設的政府托管賬戶;
(六)提前3個月落實資金來源,提前1個月賬上備足償債資金,確保資金順暢接續,不發生貸款逾期;
(七)完成市問題樓盤化解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投資集團負責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貸款,并負責歸集資金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依據已審核備案項目確認資金需求;
(二)根據項目“一樓一策”實施方案支付專項借款資金;
(三)監督專項借款資金的使用,監管相關項目的全面復工和后續建設;
(四)按期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五)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直有關單位職責分工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編制保交樓專項資產負債評估報告、“一樓一策”實施方案等文件。
市審計局負責保交樓項目資產、資源和資金審計。
市財政局負責保交樓項目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資金預算管理及債務管理工作,并監督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履行屬地責任。
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銀保監分局負責參與項目資料復核。
第九條 司法機關對保交樓項目,已經采取查封措施的,在保交樓任務完成前不得采取處置措施;不得對使用專項借款新建部分進行查封;原查封措施的效力不及于使用專項借款新建部分,不影響對該部分工程設定抵押;經核定屬于超值查封的資產,應主動釋放超值查封部分的資產。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一節 資金申請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篩選報送符合條件的保交樓項目,市問題樓盤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匯總審核全市需求,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復核。市投資集團將備案后項目資料報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貸款。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借款需提供材料:
(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向市政府的借款申請和按時還款承諾書;
(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借款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主融資商業銀行等共同確認的項目資產負債評估報告;
(三)項目“一樓一策”實施方案;
(四)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對借款需求、借款項目清單、借款項目資產負債情況報告和“一樓一策”實施方案的審核意見;
(五)項目開設政府托管賬戶的相關資料;
(六)專項借款所需其他材料。
第二節 資金發放使用
第十二條 市投資集團應在國家開發銀行開設“貸款資金賬戶”,用于專項借款資金的發放、撥付、還款資金的歸集,并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管。
第十三條 市投資集團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提取專項借款資金,并依據項目需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的政府托管賬戶。
第十四條 專項借款資金進入政府托管賬戶后,資金的使用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其指定的機構負責審核,并按月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資金支付依據報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報送國家開發銀行。
第十五條 專項借款資金使用堅持“新老劃斷、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確保交付”原則。專項借款資金用于通過國家相關部門備案及國家開發銀行評估認可的已售逾期難交付住宅項目的后續建設,不得用于償還本項目舊債。政府托管賬戶實行封閉運行,不得同原項目實施主體賬戶資金混同使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全流程接受市審計局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管和檢查,并按照要求進行規范、整改。
第三節 資金償還
第十七條 市級政府承擔全市統借統還責任,市財政局負責按時將還款資金安排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將項目存量資產處置、新建房屋銷售回款等資金,全額進入政府托管賬戶,按照專項借款“后進先出”原則,優先用于償還專項借款。
政府托管賬戶歸集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時,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通過適當方式統籌協調資金償還。
各(市、區)政府(管委會)無法按期償還專項借款的,由市財政局通過扣減轉移支付予以償還。
第十九條 市投資集團負責歸集資金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并按借款合同要求償還到期本息。可依據資金歸集情況申請提前還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項目實施主體、借款主體、施工企業、項目主融資銀行等共同加強資金使用全程監管,專款專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已售逾期難交付或項目停工、已售逾期交付風險大的住宅項目建設交付,嚴控挪用風險,確保項目建成交付。
第二十一條 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審計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銀保監分局、市投資集團等相關單位強化工作協同,加強對項目建設和專項借款發放、使用、歸還、管理等方面的監督檢查,確保專項借款專款專用和按時歸還。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市問題樓盤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為專項借款的領導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為第一領導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市問題樓盤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對專項借款負有監管責任,應做好資源統籌,確保不發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紀委監委按照相關辦法實施追責問責:
(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投資集團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貸款不能及時獲批、資金不能及時發放的:
(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投資集團提供的貸款資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
(三)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投資集團存在截留、挪用貸款資金的;
(四)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投資集團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市投資集團未規范使用資金,造成貸款資金損失和重大浪費的;
(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未及時組織足額歸集資金導致市投資集團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二十五條 涉及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進行明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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