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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財立方消息】9月19日,招商證券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有關規定,證監會對招商證券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科)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調查,招商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招商證券擔任中安科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獨立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為陳軒壁和俞新平。
經證監會另案查明,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中安科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中安消技術將“班班通”項目計入2014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在該項目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信息,導致提供給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存在誤導性陳述,致使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中安科據此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招商證券制作、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對相關盈利預測、置入資產評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誤導性陳述。招商證券未對“班班通”項目予以必要的關注,未對“班班通”項目中標情況和實際進展情況予以審慎核查,對制作、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引用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未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
證監會認為,招商證券作為中安科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且后續在并購重組當事人發生較大變化對本次重組構成較大影響的情況時未能予以高度關注,未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違反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4號)(以下簡稱《財務顧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和2005年《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構成《財務顧問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項目簽字人陳軒壁、俞新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對投資者賠付情況,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招商證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業務收入3150萬元,并處以3150萬元罰款;對陳軒壁、俞新平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招商證券表示,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持續遵循穩健的經營理念,進一步強化投資銀行業務內控機制,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全面提升投行執業質量。
責編: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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