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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財立方消息】8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
《管理辦法》明確了本級關聯方的最小合理范圍,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附屬機構。同時,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銀行均可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則,認定可能導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
按照交易主體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交易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前者受人民銀行監管,后者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按照管理目標不同,集團內部交易重點防范虛構交易、轉移利潤、隱藏風險、監管套利等問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重點防范利益輸送風險。按照交易類型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投融資類、資產轉移類、提供服務類及其他,以便于開展統計分析和風險管理。按照交易金額不同,《辦法》將本級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針對本級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和公允性,建立關聯交易協議簽訂、內部審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針對附屬機構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發揮指導督促作用,重點關注重要附屬機構、未上市且未受監管實體的關聯交易管理合規性。針對集團內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評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機構之間的依賴關系以及風險傳染性等。針對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關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等。
此外,《辦法》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確保過渡期滿關聯交易管理合規。
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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