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鄭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到,鄭州修訂發布了新版《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新《實施意見》和原《實施意見》相比主要有十一個方面的變化,更便利群眾加裝電梯。
據了解,2018年底,鄭州出臺《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此次進行了全新修訂,原《實施意見》廢止。新《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實施原則、組織保障、實施程序、資金來源、保障措施、注意事項等七個部分。
(相關資料圖)
新《實施意見》和原《實施意見》相比主要有十一個方面的變化:
1 擴大加裝電梯適用范圍
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范圍從過去的市內五區擴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區域,使加裝電梯受益面進一步擴大,實現鄭州全域加裝電梯的目標。
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上符合加裝條件的所有既有住宅全部納入適用范圍內,不再區分別墅、單一產權和個人產權。
2 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從原來的需電梯項目建成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提取,變為現在電梯項目開建前參加聯合審查會議取得《聯合審查會議記要》后就能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的提前,即有效緩解了業主“加梯資金籌集難”問題,又極大地促進了鄭州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開展。
3 調整加裝電梯實施程序
此次對加梯實施程序作了相應調整,同時根據三年多來加梯工作在施行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情況,對加梯相關流程進行了重新梳理,將工作流程劃分為動議表決、簽訂協議、制定方案、協議公示、施工圖審查、聯合審查、工程施工、聯合驗收、使用登記、資料歸檔等十個具體步驟,確保了加梯流程清晰、明了。
4 增加解決爭議特別條款
針對部分低樓層業主以影響自己采光出行、施工噪音影響休息、侵犯個人隱私等理由不同意加裝電梯,基層多次組織協商無果,不予蓋章,從而造成電梯項目無法參加聯審,民怨較大的現實情況,新《實施意見》借鑒成都市做法,增加了解決爭議的特別條款。有效緩解社區與加梯業主和加梯企業之間的矛盾。
5 遵循《民法典》相關精神
新《實施意見》將實施程序第一步“動議表決原則”和“加裝電梯使用維修資金原則”與《民法典》相關精神調整一致。
6 強化加裝電梯組織保障
對市、區縣(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職能進行了調整,統一增加了督查考核職能。
市級主要對各開發區、區縣(市)年度加裝電梯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區縣(市)級主要對各街道辦(鄉鎮)、社區開展加裝電梯工作情況進行督查考核,考核結果與其績效考核、評先評優等直接掛鉤。
進一步明確了各開發區、區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和電力、通信、供水、雨水、污水、燃氣、熱力等管線單位的職責。
7 健全矛盾糾紛協解機制
加梯業主意見“統一難”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過程中的最大難題,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成敗的關鍵,也是困擾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影響其參與加裝電梯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的主要問題。
為更好地做好加裝電梯矛盾糾紛協調工作,有效減輕基層工作壓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新《實施意見》對加裝電梯矛盾糾紛協調機制做了進一步的規范和明確。
8 規范聯合審查相關程序
新《實施意見》對聯合審查階段相關程序和內容進行了統一規范。
9 加強電梯施工環節管理
新《實施意見》對電梯項目施工環節作了進一步的規范。主要是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避免職能部門之間相互扯皮,造成電梯項目施工環節失控失管,從而預防加梯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10 強化安全規劃設計要求
為保障電梯和加梯住宅使用安全,考慮既有住宅大都建設時間較長,部分房屋還有一定損壞,房屋安全性難以保證。部分業主和施工單位房屋安全知識欠缺,安全意識淡化,極可能在施工過程中做出損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同時,部分業主借加裝電梯之機私搭亂建,形成安全隱患,侵害其它業主利益。本著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目的,對加梯安全和規劃設計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11 完善加梯相關保障措施
首次明確加梯使用單位。明確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負責加裝電梯的日常使用和運行管理,有物業服務人的老舊小區,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人具體實施。提倡加梯與“舊改”緊密結合。鼓勵安裝智慧電梯系統。順應時代發展和鄭州“智慧城市”建設需要,積極推行安裝智慧電梯系統;明確社區居委會應有專人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同時要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工作經費應列入各開發區、區縣(市)同級財政,有效保證加梯工作順利推進。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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