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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財立方消息】8月8日,交通運輸部近日組織起草《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干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征求意見稿對運輸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對于車輛要求,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輛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對于人員要求,征求意見稿指出,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程駕駛員或安全員。駕駛員、安全員應當經運輸經營者組織培訓考核合格,掌握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說明,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風險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此外,在安全保障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運輸經營者在制定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時,應當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在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應當按規定停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同時,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具備車輛運行狀態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運輸經營者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傳輸相關信息。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至事發后至少30秒的運行狀態信息。運行狀態信息至少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控制模式變化情況、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情況、運行狀態、人機交互及車內外影像情況等。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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