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人民幣能不能買黃金買外匯?數字人民幣能否有效保護用戶隱私?
目前,數字人民幣試點測試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但一些對于數字人民幣的討論存在誤解。
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7月24日在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數字人民幣產業發展分論壇上明確表示,數字人民幣侵犯用戶隱私、數字人民幣不能買黃金買外匯等說法不實。
【資料圖】
數字人民幣可以買黃金和兌換外匯
對于數字人民幣不能買黃金買外匯的說法,穆長春明確表示,這個說法不正確。
他說,數字人民幣是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與實物人民幣1:1兌換。紙鈔和硬幣能買的東西,數字人民幣都能買。紙鈔和硬幣能買黃金和兌換外匯,數字人民幣同樣也可以。
還存在一個說法是,數字人民幣侵犯用戶隱私。用上了數字人民幣,每個人都是一只裝了GPS的小螞蟻,去過哪里、住了什么酒店、跟誰在一起、點了什么菜、花了多少錢、買了什么東西記錄得清清楚楚。穆長春在會上重點澄清了這個“不實說法”。
他表示,首先,可控匿名作為數字人民幣的重要特征,一方面體現了M0的定位,保障公眾合理的匿名交易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防控和打擊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的客觀需要。
“數字人民幣作為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會充分尊重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并在此基礎上做好風險防范,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穆長春表示,需要強調的是,在實物現鈔依然發行的前提下,公眾仍然可獲得實物現鈔所提供的完全匿名性,不會因數字人民幣的發行而被剝奪。
穆長春表示,可控并不意味著控制和支配,而是防控風險和打擊犯罪,這是維護公眾利益和金融安全的客觀需要。數字人民幣的可控匿名將為公眾提供體驗更好、更加安全的支付服務起到積極作用。
數字人民幣設計理應滿足個人匿名交易的合理需求
“數字人民幣定位于M0,應滿足個人匿名支付需求。”穆長春從以下四個方面具體闡釋:數字人民幣的設計需要保護個人隱私;數字人民幣的“雙層運營”體系,有利于保障非經依法授權不得查詢、使用個人信息;數字人民幣的錢包矩陣設計遵循“小額匿名、大額依法可溯”的原則;數字人民幣根據客戶意愿僅收集必要個人信息。
穆長春表示,大數據時代,消費者對個人隱私保護日益重視。以移動支付為代表的電子支付雖然比傳統現金支付更便利,但是仍然有消費者選擇現金交易,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金交易具備匿名性,對消費者的隱私形成天然保護。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于流通中的現金(M0),也就是說數字形態的現金,設計理應滿足個人匿名交易的合理需求,保護消費者隱私。
具體而言,一是應符合日常小額現金支付的習慣,確保相關支付交易的保密性;二是應明確匿名對象,確保消費者使用數字人民幣進行交易時,其個人信息不被商戶和其他未經法律授權的第三方獲取;三是應加強個人信息的使用和保護,確保運營機構收集的客戶基本信息、產生的交易和消費行為信息不會被泄露。
而且,數字人民幣的“雙層運營”體系,有利于保障非經依法授權不得查詢、使用個人信息。
穆長春解釋道,數字人民幣采用“雙層運營”體系,人民銀行把數字人民幣兌換給運營機構,由運營機構向公眾提供兌換流通服務。運營機構收集服務與運營所必需的個人信息,錢包服務產生的個人信息由運營機構收集和存儲。
“只有當觸發涉嫌非法可疑交易等情況時,有關權力機關才可以依法向運營機構查詢、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同時,嚴格將知悉和使用范圍控制在法律法規授權內,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穆長春表示,未經授權查詢或使用個人信息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基于雙層運營體系和錢包矩陣的設計,數字人民幣遵循自主、透明、最小化原則,根據用戶意愿,收集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的必要個人信息。用戶有權隨時關閉相關權限,數字人民幣app將立即停止有關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充分保障用戶自主管理相關權限。
如果匿名程度過高將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土壤
“沒有約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穆長春表示,如果僅僅關注個人隱私保護,忽視數字時代下金融產品和服務便利化、規模化、跨地域所帶來的風險,央行數字貨幣將會被違法犯罪所利用,產生嚴重后果。
據他透露,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各國中央銀行、國際組織在探索央行數字貨幣的匿名性時均將防范風險作為重要前提,對于無法滿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等要求的設計將被一票否決。
而且,近年來,利用互聯網、電信等新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愈演愈烈。當前全國范圍內從事網絡詐騙活動的犯罪分子達100多萬人,每年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多億元。各類網絡賭博案件也層出不窮,2019年,各地公安機關偵破網絡賭博刑事案件7200余起,查扣凍結涉賭資金逾180億元。
穆長春表示,在傳統的銀行賬戶體系下,銀行為用戶開立賬戶均需要進行實名驗證,在業務存續期間還會采取持續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然而,即便有這些風險防控手段,仍然無法避免不法分子利用銀行賬戶進行網絡賭博、電信詐騙等犯罪行為。
“央行數字貨幣收集的用戶信息少于傳統銀行賬戶和電子支付,較實物現金又更為便攜,如果匿名程度過高,將為不法分子提供新的犯罪土壤,大量的非法交易將從電子支付流入央行數字貨幣,淪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毒品販賣甚至恐怖組織犯罪的工具,也將無法滿足FATF等國際組織的要求。”穆長春說。
確保數字人民幣可控匿名要求有效落實
就下一步的計劃,穆長春表示,要加強立法,完善頂層制度設計。還要強化科技應用,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穆長春表示,為確保數字人民幣可控匿名要求的有效落實,需要在頂層制度設計上作出四項相應安排。
一是建立信息隔離機制。明確運營機構開展數字人民幣運營業務的獨立性,并通過設立數字人民幣客戶信息隔離機制和使用限制,規范數字人民幣客戶信息的使用。
數字人民幣運營機構需要建立健全客戶信息保護內控制度和客戶信息保護監測工作機制,只有在可能涉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等違法犯罪交易時,才能申請獲取相關客戶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及監測,以履行“三反”義務。
二是明確數字錢包查詢、凍結、扣劃的法律條件。只有法律授權的有權機關基于法定事由,才能夠查詢、凍結、扣劃用戶數字人民幣錢包,否則運營機構有權予以拒絕。
三是建立相應的處罰機制。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違規處理數字人民幣客戶信息的運營機構采取處罰措施,強化監管。
四是完善數字人民幣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法規制度。結合FATF的相關原則和數字人民幣的特點,研究并適時出臺數字人民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監管規定。
責編:王時丹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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