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大河財立方消息】7月15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4號——保障性租賃住房(試行)》的通知,
《指引》明確對于出租率較高、已能夠實現長期穩定收益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滿足基礎設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等前提下,可適當降低三年運營年限要求。如原始權益人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業務范圍涉及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原始權益人應當在資產、業務、財務、人員和機構等方面實施嚴格隔離,并對回收資金實行嚴格閉環管理,防范回收資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業地產開發領域。
接下來,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加快高質量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REITs項目落地,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功能作用,更好服務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同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保障性租賃住房(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包括:細化業務參與機構與基礎設施項目準入要求,明確對滿足基礎設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且已能夠實現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靈活確定運營年限要求;明確回收資金使用與監管要求,防范回收資金進入非租賃住房等房地產開發領域;明確運營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特征,明確招募說明書除常規披露事項外,還應當披露原始權益人業務獨立性情況、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依據和歷史運營數據,以及回收資金使用安排等。
附: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 4 號——保障性租賃住房(試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保障性租賃住房(試行)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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