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貸款買房,是不少購房者的選擇。不過,如果支付首付款后,銀行貸款沒辦下來,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責任該由誰承擔?開發商需要退還首付嗎?5月25日,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執結了一起因購房者按揭貸款無法辦理所引發的案件。
【案情】購房貸款未獲批,開發商同意退款卻一直拖延
2018年4月,林某與鄭州市一家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林某購買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總價56萬元,首付10萬元,余款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合同簽訂當天,林某支付了首付款及房屋維修基金等費用。此后林某申請貸款遭拒,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協議》,約定解除此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某置業公司向林某退還購房款等款項共計112480.13元。在林某的多番催要下,某置業公司僅退還了部分款項,余款45653.33元遲遲未能支付。林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某置業公司未按協議的約定退還林某房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林某的購房款45653.33元及利息。
因判決生效后,某置業公司遲遲未能履行,林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執行期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某置業公司一次性向林某返還49000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協議簽訂后,某置業公司當場通過轉賬方式履行完畢。
【說法】貸款購房應量力而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這樣明確
承辦法官隨后表示,近年來,購房者支付首付款,但之后貸款沒辦理成功所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造成購房貸款辦理不能的原因,主要有購房者個人征信、個人收入及所購房屋本身不符合相關標準及要求,購房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等。該法官提醒,在簽訂購房合同前,要盡到審慎考察的責任,切勿輕信銷售人員或中介人員“僅簡單向銀行提交申請資料就可以通過按揭貸款申請”的介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就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免責事由等進行清晰約定。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九條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責編:楊志瑩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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