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隨著疫情防控常態化,食品安全成為公眾關心的重中之重。餐飲從業者,更應規范防控措施。3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在鄭州召開,《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提請審議。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注意到,此次提請審議的《規定(草案)》十分“迷你”,只有9條,就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義務、監督舉報、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草案)》第7條明確了餐飲從業者不佩戴口罩法律責任: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未盡到監督管理職責,累計處罰其從業人員三人次以上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8條則明確了餐飲提供者不提供口罩法律責任: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向本單位餐飲服務人員提供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經營規模大小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在作《規定(草案)》說明時指出,此次立法圍繞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針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問題,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予以規范,具有重要意義。既是以法治保障常態化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需要,此外,也是提升我省餐飲服務文明規范的需要——通過制定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推動餐飲服務業提高公共衛生防范能力,適應消費者對餐飲服務放心、安全、健康的新需求,提升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鏈接】適用范圍如何?
《規定(草案)》第二條明確,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及餐飲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加工、制作、傳菜、配送、外賣餐飲食品以及點餐、收銀、衛生保潔等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酒店、飯店、餐館、咖啡廳、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飲攤點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機關、學校、企業、托幼養老機構等單位食堂以及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適用本規定。
責編:邵宇翔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9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8
頭條 22-03-27
頭條 22-03-27
頭條 22-03-27
頭條 22-03-27
頭條 22-03-27
頭條 2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