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3月25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行為。
《辦法》提出: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條件,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
(二)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三)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四)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于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三)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
(四)不存在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本所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存托憑證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于3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發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請中國存托憑證主動終止上市:
(一)境外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的交易;
(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深交所同日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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