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為確保預售資金安全,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均應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其中重點監管資金是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以項目工程建設費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為上限。預售收入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上限的款項,屬于一般監管資金,可由開發企業提取和使用。
同時,《意見》還確定了監管范圍、監管銀行,明確監管期限和重點監管資金額度,規范監管協議和監管賬戶設定等事項。
監管范圍確定
《意見》明確,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均應納入項目所在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監管銀行確定
《意見》指出,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服務的商業銀行。中標的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市、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明確監管期限和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在監管期限和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方面,《意見》提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止。重點監管資金的額度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確定。鼓勵各地通過加強社會綜合信用評價管理,強化評價結果共享應用,將重點監管資金額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掛鉤,按照信用評價等級實施差異化管理。
規范監管協議和監管賬戶設定
另外,《意見》指出,市、具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文本,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當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核定辦法、監管方式、撥付流程以及違約責任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一次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設監管賬戶。
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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