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凌晨1時許,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門,跑到唐某勇家大門外側,用菜刀對唐某勇家大門進行砍砸,并用腳踢踹大門。后趕來勸阻的朋友羅某坤將其菜刀奪走并丟棄,其朋友楊某、張某亮、朱某、李某林勸李德湘回家。其間,唐雪聽到砸門聲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廚房拿了一把紅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褲兜里用于防身,并打開小門出門查看,李德湘看見唐雪出門后用力掙脫朋友拉拽,沖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腳,唐雪拿出紅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繼續揮拳擊中唐雪左臉部,在被幾位朋友拉開后再次掙脫沖向唐雪,對其拳打腳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揮刺,后雙方被他人拉開,唐雪回家,李德湘邊往巷道外跑邊大喊“拿刀來”,后在奔跑過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發現李德湘受傷,遂將其送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銳器致傷右胸部,傷及升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經補充偵查和依法重新審查后認定,被不起訴人唐雪在春節期間,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別是在凌晨1時許,家門被砍砸,出門后被李德湘腳踢拳毆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為保護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衛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9年12月30日,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于同日對唐雪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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