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表示,他做了自己該做的。
四川腫瘤醫院顱底顱腦外科專家張虹看了陳麗丹血常規報告表示,陳麗丹的血象非常高,懷疑是否有血液方面的疾病。“墜樓后的兩三個小時,白細胞達不到這么高,除非她自己本身有疾病。”
另外一名不愿意具名的法醫表示,血常規檢查與毒檢是兩回事,毒檢需要通過專業手段和設備予以檢測,一般醫院不具備這個條件。“從警方調查記錄來看,她的反應不像醉酒反應,更像是吸食毒品后出現的反應,包括幻覺。”這名法醫表示,吸食毒品,主要是毒品本身或者它在體內的代謝物作用于人體中樞神經系統,讓人產生一系列行為和意識的改變,在常規化驗中的確不會有什么特異性的陽性表現。
墜樓前照片
天涯分局:
排除遭遇性侵,不屬刑事案件
判決書顯示,天涯分局在訴訟中辯稱,事件發生后,民警認真詢問了陳麗丹多名同事和酒店多名工作人員,并調取了陳麗丹所在酒店的活動軌跡監控錄像,后又通知陳麗丹父親陳勝昌以及男友高某某前來配合調查。
根據陳麗丹家屬提出的陳麗丹很可能遭受性侵跳樓的說法,民警又對解放軍第四二五醫院婦科醫生以及陳麗丹表姐胡瑞耘進行詢問。
經過調查了解,排除了陳麗丹系遭受性侵跳樓及他人傷害的可能,陳麗丹墜樓系其個人行為,不屬于刑事案件。
調查了解后,天涯分局已多次口頭答復陳勝昌及其家屬,陳麗丹墜樓前未遭受性侵,系其個人行為非他人傷害,陳勝昌的訴求不屬于公安局公開的執法信息,即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12月9日,三亞灣派出所教導員陳國鈺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法院判決要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公開“墜樓事件前后。”
“在法院規定的期限之內,我們肯定會依法向當事人公開。”陳國鈺說,其他情況以三亞公安局新聞辦發布的為準,12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向該新聞辦就“陳麗丹個人物品是否在警方手中”等多個問題提出采訪,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復。
三亞中級人民法院媒體對接人盧音表示,判決書生效日于最后一方簽收的日期開始計算,陳勝昌收到判決書的日期是11月21日,因此以11月21日起開始生效。如此計算,則最后的截止日期為12月18日。
盧音表示,這個案件法院已經審理完畢,并作出了公正裁決。目前尚在法律規定的20天的履行期限內,如在規定期限內裁定沒有得到履行,當事人可以到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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