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認定,肖佳寧,廣西田陽江智重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個人承攬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工程。其無鋼結構設計、施工資質,違規承攬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工程,設計嚴重不符合國家設計規范標準的鋼結構設計圖紙,無資質組織農民工按該設計圖紙施工;在0776酒吧后續裝修及混凝土屋頂施工過程中,發現鋼結構屋頂下沉,抱有僥幸心理,僅進行簡單加固就放任酒吧將該工程投入使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陳友培,廣西百色市金拓投資有限公司股東、0776酒吧股東、右江區龍景街道大灣社區第二、三、十組綜合樓項目開發建設的具體負責人、鋼結構屋頂項目負責人。其將未經竣工驗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右江區龍景街道大灣社區第二、三、十組綜合樓項目8#綜合樓三樓部分場地出租并交付給0776酒吧使用;將鋼結構屋頂工程發包給不具備鋼結構設計、施工資質的肖佳寧個人;鋼結構屋頂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備案即同意施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鋼結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鋼結構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對 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裝修工程未竣工驗收、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即投入使用和經營的行為未進行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黃浪,0776酒吧股東、實際負責人、董事長。將鋼結構屋頂工程發包給不具備鋼結構設計、施工資質的肖佳寧個人;鋼結構屋頂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備案即同意施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鋼結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鋼結構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違法組織農民工在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上澆筑混凝土;拒不執行行政指令,在酒吧鋼結構屋頂裝修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即同意投入使用和經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羅戰,廣西百色市金拓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經竣工驗收的右江區龍景街道大灣社區第二、三、十組綜合樓項目8#綜合樓三樓部分場地出租并交付給0776酒吧經營;將鋼結構屋頂工程發包給不具備鋼結構設計、施工資質的肖佳寧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鋼結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鋼結構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鋼結構屋頂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輝,陳友培私人助理,受陳友培委托,代陳友培行使右江區龍景街道大灣社區第二、三、十組綜合樓項目以及鋼結構屋頂項目的協調、聯系和現場管理權。將鋼結構屋頂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鋼結構屋頂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即同意施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鋼結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鋼結構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鋼結構屋頂工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黃雋,0776酒吧法定代表人,名義上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鋼結構屋頂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裝修工程未竣工驗收、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即從事經營活動負有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梁軼材,0776酒吧股東、總經理。拒不執行行政指令,在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裝修工程未竣工驗收、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即從事經營活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雄金,0776酒吧股東、財務總監、監事。拒不執行行政指令,在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裝修工程未竣工驗收、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即從事經營活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洪立波,0776酒吧股東、運營團隊負責人。拒不執行行政指令,在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裝修工程未竣工驗收、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即從事經營活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穎,0776酒吧股東、監事。拒不執行行政指令,在0776酒吧鋼結構屋頂裝修工程未竣工驗收、未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即從事經營活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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