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車輛停車應當和其他車輛一樣,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法律為什么只賦予警車特別通行權,而沒有賦予警車特別停車權,道理其實也很簡單:緊急情況警車可以先走,但停車不能亂停,因為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停車,老百姓的車可能引發事故,亂停的警車同樣會帶來安全威脅。不能為了執行緊急公務反而威脅公共安全,即使公務緊急,按規定停好車還是需要做到的,也是能夠做到的。
據報道,去年11月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碑林大隊二中隊交警在依法處理一起警車違停案例時明確表示,“警車違停,與社會車輛一樣會被處理”,“警車和民用車輛在管理上是一樣的,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和社會車輛一樣,必須按照法規接受處罰。如果警車不接受處理,在驗車時也會和社會車輛一樣受到影響”。
如果以執行緊急公務為由,警車可以違章停車,就很可能滋生弄虛作假逃避處罰的問題。因為那些違停的警車到底是不是在執行緊急公務,只有公安部門自己知道,在缺乏外部監督時,他們就可能把違停謊稱為在執行緊急公務。這個問題是不能忽視的。
所以,對于這次西安交警對違停警車貼條,市民的態度也很明確,一方面贊成對警車應該貼條和處罰,一視同仁。另一方面就是希望知道后續處理結果,違停的警車到底有沒有受到處罰,最好能讓關心此事的市民知曉,這樣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充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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