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撫養探視子女,怎樣對孩子最有利?
孩子的撫養權是夫妻離婚主要糾紛之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中,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杜黎明委員建議,為了尊重孩子的權利,在草案中增加“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求子女意見”的規定。此外,針對司法實踐中離婚夫妻經常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發生爭議的情況,建議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規定進行細化,包括探視方式、探視頻率、探視主體、探視權的中止等。
鄧麗委員說,鑒于近年來的離婚事件中有人將孩子藏匿起來作為爭奪撫養權的籌碼,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況,建議草案增加一款規定,“離婚時,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爭奪撫養權。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時可以作出不利于藏匿一方的判決”。
一些與會人員也提出了明確隔代探望權的建議。鮮鐵可委員表示,現實中存在年輕人離婚后老人很想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而撫養孩子的一方以種種理由不準許探望的情況。建議明確父母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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