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剛出生,
卻因重度窒息而死亡。
產婦覃女士和家屬在倉促中,
與負責生產的醫院達成協議,
并承諾不再追究院方責任。
事后,
覃女士反悔,
將該醫院告上法院,
索賠44萬余元。
孩子窒息死亡
家屬簽訂調解協議
2017年9月20日凌晨,覃女士到廣西科技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簡稱科大二附院)生產。
當日6時25分,覃女士自然分娩一男嬰覃毛毛。可孩子一出生只有心跳,沒有呼吸。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新生兒重度窒息”。
當年9月27日,在柳州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柳州市醫調委)的組織下,覃女士夫婦倆與科大二附院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約定:醫院在為覃女士生產后嬰兒死亡中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已免除其醫療費用3933元多,另一次性補償覃女士誤工費等損失2萬元;協議生效后,覃女士夫婦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院方關于該次事件及其后果的責任。
此后,覃女士夫婦收到了補償款。
產婦及家屬反悔
狀告醫院診療有過錯
雖然拿到了補償款,但覃女士夫婦對覃毛毛的死亡還是有疑惑。
2018年1月,覃女士夫婦將科大二附院告上柳州市魚峰區法院。
覃女士夫婦認為:
由于科大二附院的錯誤診療行為,造成覃毛毛經搶救無效死亡。但在事發后,醫院方在沒有進行相應鑒定的情況下,即得出醫院方承擔次要責任的結論。
覃女士夫婦要求予以撤銷,醫院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他們各項損失44.3萬余元。
科大二附院則認為,覃女士夫婦枉顧《調解協議書》中的約定,已經違約。醫院方要求覃女士夫婦返還免除的醫療費用及一次性的補償款。
嬰兒未進行尸檢
醫療鑒定結論是否算數?
案件庭審過程中,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2019年5月17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中稱:
鑒于覃毛毛死亡后未作實體解剖檢驗,故其自身基礎(或原發疾病)的確切診斷及病理學死因均無法做出(明確)。
且醫院方在對覃毛毛持續復蘇過程中,其搶救措施仍不夠及時、充分,客觀上延誤了可能的救治時間,可直接影響其救治效果,存在過錯。
因此,《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科大二附院對覃女士與其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覃毛毛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擬為50%-60%。
對該結論,科大二附院不予認可,該醫院認為,覃女士夫婦拒絕對覃毛毛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該意見書存在明顯的鑒定依據不足,他們不認可該鑒定結論。
法院撤銷調解協議
醫院承擔五成責任
法院認為: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合法有效,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
由此,法院判決,撤銷柳州市醫調委作出的《調解協議書》,扣減已補償覃女士夫婦的2.3萬余元,科大二附院賠償覃女士夫婦31.4萬余元。7月30日,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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