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遞柜,是我國城市快遞末端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益處多多。不僅提高快遞員的派送效率,也為收貨不便的消費者提供了便利。便利的同時,也衍生出了不少糾紛。比如,“懶人快遞”。
資料圖:快遞包裹。中新社記者 泱波 攝
近日,國家郵政局公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辦法》要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
新規的發布,贏得了一片叫好。業內人士紛紛表示,隨著《辦法》的實施,不僅依法保障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助于保護快遞用戶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快遞行業的規范發展,減少無謂的糾紛。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的出臺真的能徹底消除“懶人快遞”的現象嗎?所謂“懶人快遞”,是指快遞員未按照快遞服務合同上約定的名址進行投遞,是用戶對此種現象的形象比喻。未按名址投遞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快遞員自身不夠勤勉之外,還有收件人名址錯誤、收件人不在名址、聯系不上收件人等情形。
這么看來,要消除“懶人快遞”,不僅需要快遞企業嚴格履行快遞服務合同,還需要用戶規范正確的填寫寄收地址才行。當然,未按名址投遞,損害用戶權益的,可以依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40條進行行政處罰。
引起用戶對“懶人快遞”不滿的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智能快件箱存在亂收費問題。目前,快遞服務價格一般以重量、距離等作為計價基準,并沒有因寄遞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換句話說,用戶選擇使用智能快件箱服務,在快遞費上并沒有增加。實踐中,需要用戶付費的情形,主要是逾期保管費。
《辦法》明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鄭佳寧認為,據此解釋,運營企業是有收取逾期保管費的合法理由的。不論是因為收件人原因未能按時取件,還是因為寄件人原因拒絕取件,此時在運營企業與用戶之間對逾期快件均形成了新的保管關系,而保管合同依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無償也可以有償。
近年來,隨著我國快遞業服務網絡的不斷健全,快遞業務量逐年提高。國家郵政局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快遞業務量完成505億件,同比增長25.8%;新增社會就業20萬人以上,支撐網上零售額6.9萬億元,支撐跨境電子商務貿易超過3500億元。預計,2019年快遞業務量將達600億件。
消費者網購趨勢明顯,快遞業務量大,消費者對于“最后一公里”的服務需求也在不斷擴大。換言之,除了送貨上門,未來,隨著大眾消費習慣的改變,快遞的末端配送必然是多元化的,除了驛站、社區門店、物業代理,快遞智能快件箱很可能會成為一種主流的末端寄遞模式。
因此,對智能快件箱的使用和快遞員的行為要進行規范化管理。同時,還應該加強源頭管理,督促電商平臺、快遞公司進行配送地址優化,鼓勵用戶在購物時就自行選擇配送方式,根據工作生活情況和實際需求,決定到底是放入快件箱、代收點,還是送貨到家,以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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