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記者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獲悉,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等5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通化中辰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10家企業生產的10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江西和瑞藥業有限公司、廣州至信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重慶泰爾森制藥有限公司、云南寧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4批次白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含量測定、浸出物、二氧化硫殘留量。
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通化中辰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復方桔梗止咳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蘇州市春暉堂藥業有限公司、江西順福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羌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特征圖譜。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甘肅省西峰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維U顛茄鋁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國藥集團致君(深圳)制藥有限公司(原深圳致君制藥有限公司)、國藥集團威奇達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注射用頭孢呋辛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溶液的顏色、裝量差異。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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