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永添等5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主犯劉永添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判決其他53人20年至兩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廣州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劉永添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擔任廣州市蘿崗區劉村村委書記、劉村社區居委會黨委書記的身份,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2004年12月,劉永東、劉永森經其兄長劉永添同意,糾集他人在劉村村委會門前持槍、木棍、鐵棍等工具,對被害人劉某勇等人實施圍攻追打、砸燒車輛,一舉奠定了以劉永添為首的劉村“村霸”地位。經過多年經營,這個團伙逐步形成了以劉永添、劉永東等人為組織、領導者,以劉永森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認為,劉永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情節嚴重;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據介紹,今年2月10日,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永添、陳鏡登、劉永東、朱志高4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對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認定劉志釗等4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認定劉仲成、劉仲堅犯故意傷害罪。對劉志釗等5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2年9個月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除劉仲成、劉仲堅未上訴,劉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記者 章寧旦 通訊員 全小晴 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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