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繼續審議監察法草案,對監察機關的產生、監察行為的規范等情況作出了規定。
明確職責新增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的規定
草案從監察改革試點工作實踐出發,修改了監察委員會的任免規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監察權的行使上,草案明確指出: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應當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同時,草案新增了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的規定。
規范監察措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女性身體
為規范監察行為,草案對監察措施作出了嚴格規范。
對技術調查措施,草案將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由“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修改為“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并增加規定“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在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方面,草案新增規定“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此外,草案還對留置措施的場所、具體行為等相關情況進行了規范。
加強監督設監察機關內部監督機構
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執法檢查。
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草案規定,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在申訴方面,草案新增規定:監察對象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18
頭條 22-01-17
頭條 22-01-13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06
頭條 22-01-05
頭條 22-01-05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29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2
頭條 21-12-20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09
頭條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