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樁,圖文無關。圖源/視覺中國
近年來,油價上漲,新能源產業興起,不少人選擇購買電動汽車,卻苦于路途上沒有足夠的充電樁。不僅如此,小區內的充電樁資源也較為匱乏。一些物業管理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或不具備條件為由,甚至不同意業主在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
不久前,汕頭的林女士為此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當對業主安裝充電樁的要求予以滿足。
【資料圖】
據汕頭市中級法院公開的信息顯示,林女士購買一輛新能源電動車后,準備在自家的地下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經咨詢,她被告知需提供物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充換電設施建設的同意書,以及物業公司出具的開工許可意見。
然而,小區物業公司卻拒絕出具上述文件,導致林女士無法向供電部門申請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報裝。
經多次協商未果,林女士起訴了物業公司。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辯稱,業主在其自有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向供電公司申請安裝電表是其合法權益,是否同意安裝電表,應由供電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對現場進行勘查后決定,無需經過物業服務公司蓋章同意。供電公司將物業公司蓋章的同意書作為安裝電表的前置條件,沒有政策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而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關鍵舉措之一,符合綠色出行的發展趨勢。
原告林女士作為案涉車位的使用權人,基于新能源汽車充電需要,有權在其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設施。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已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在居民充電設施安裝建設過程中,需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同意書》,是居民向供電局申請安裝充電樁的前提條件,被告出具的同意書,僅僅是安裝建設充電樁的第一階段,是否存在用電、消防安全隱患,應由相關部門到現場勘察后,作出專業判斷為準,不宜在第一階段就以安全隱患為由拒絕出具同意書。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林女士出具同意其在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同意書,并協助林女士辦理該車位新能源充電樁的安裝手續。
九派新聞記者 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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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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