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2月28日,據贛州檢察微信公眾號:近日,由贛州市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郭承贛受賄一案由一審法院宣判,被告人郭承贛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已退繳的違法所得計人民幣37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郭承贛利用其擔任原信豐縣計生委主任、信豐縣衛計委主任、信豐縣嘉定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醫療設備采購、計生宣傳用品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承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并為請托人牟取了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前被告人郭承贛主動向信豐縣監察委員會投案,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被采取留置措施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身罪行,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承贛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承贛及其關聯人在調查階段全部退繳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贛州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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