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明江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周明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物質損失。
【資料圖】
石嘴山中院經審理查明,5月8日,被告人周明江、被害人申某某與劉某某等人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一飯館喝酒過程中,因瑣事周明江毆打了劉某某,周明江為此賠償劉某某5000元錢。
同年6月8日,周明江與申某某等人在飯館喝完酒后騎車時手機掉落,后被路人撿到返還給其妻子。周明江因找不到手機,返回飯館查看監控視頻,視頻顯示是周明江本人離開飯館時拿走手機。
但周明江認為是申某某將其手機拿走,是申某某請其喝酒才將手機丟失,而且5月8日也是申某某請其喝酒才發生打人并賠錢的事,便對申某某懷恨在心,遂至申某某家中索要手機,申某某予以否認,周明江便用剪刀、菜刀捅刺、砍切申某某的頸部等部位,致申某某當場死亡。
周明江確認申某某死亡后,想到5月8日其毆打劉某某并賠錢,認為是劉某某向其訛了錢,且劉某某的妻子吳某某在調解過程中也起了不好的作用,便產生殺害二人的想法。
當日18時許,周明江持刀威脅回到家中的申某某妻子王某,讓王某打電話約吳某某到申某某家,準備將吳某某騙來殺害后再將劉某某殺害。
王某給吳某某打完電話趁機逃出家門時,被周明江用菜刀砍切頭面、頸項等部位。
后周明江持菜刀追砍來到申某某家的吳某某后逃離現場,當晚周明江被抓獲歸案。
經鑒定,申某某為他人使用銳器致頸動、靜脈斷裂失血死亡,王某為重傷二級,吳某某為輕傷二級。
石嘴山中院認為,被告人周明江采取用剪刀、菜刀等工具捅刺、砍切他人頸部、頭面部等要害部位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周明江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周明江犯罪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銀川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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