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1月23日,據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女員工在離職前夕揭露某男性同事曾對其性騷擾,公司開展調查后認定男子存在不當行為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男子向公司索賠,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男子的行為是否屬于性騷擾?公司該不該支付賠償金?
案情回顧
2021年,王女士在離職前夕,通過公司群發布“曝光聲明”,控訴同事林某在部門團建時強行對其勸酒、勾肩摟腰、試圖強吻。公司為此展開調查之后,多名女員工相繼站出來表示曾被林某“言語騷擾”。
公司以林某性騷擾女同事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林某為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萬余元,勞動仲裁未支持林某的請求,林某又將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王女士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女士與雙方均無利害關系,證言和林某微信聊天內容相呼應,具有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認其相關言行,且根據林某與女同事的聊天記錄,其行為均明顯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適,林某的不當行為對公司的工作氛圍、工作開展造成影響,有違公序良俗,也違反了勞動者基本職業道德,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對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頭條 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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