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近日,廣東州市中級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民事案件。
王某是一公司員工,因在午休期間玩手機外放,音量太大影響到了別人,公司依據《員工工作規則》7次警告未果,后將其辭退。王某則認為,自己在午休時間有自由活動的權利,便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5萬余元。
州市中級民法院認為,勞動者雖然享有休息的權利,但理應以不影響其他人員為前提。因雙方對《員工工作規則》的真實性無異議,公司據此將王小石辭退是合法合理的,遂駁回王小石訴求。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毛成戰律師認為,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相較于用人單位,很明顯屬于弱勢一方,因此《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都作出了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法律規定。
本案中,公司將午休制度落實到《員工工作規則》中,完全合理合法,作為勞動者沒有不遵守的理由,更不應該影響到他人休息。員工經7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有權將其辭退。
九派新聞記者 黃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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