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年的房屋托管合同,本以為不用再為找租客而浪費時間和精力,可是連第一個月的房租都沒有拿到,反而面臨更大的麻煩。近日,鄭州的楊女士向記者說起了她的遭遇。
“這套公寓離我家遠,我和愛人工作都很忙,不想為了出租房子跑來跑去,所以當托管公司打電話說可以把房子委托給他們代管,每個月付給我們租金1450元,我們就簽了一年的合同。”然而讓楊女士想不到的是,到了合同約定時間,卻遲遲不見托管公司付租金。
心生疑慮的楊女士到托管公司一看,頓時慌了神,公司門口不僅有和她一樣被坑的房東,還有不少租客與前來討要工資的托管公司員工。
“我給托管公司交了一年的租金,現在被房東要求搬走。”租客張先生滿肚子委屈。
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近幾年,托管公司高收低租之后跑路的現象在全國多地頻頻發生。
河南針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白永理告訴記者,托管公司作為承租人,從房東手里以每月1450元租到房子,以每月1000元租給次承租人即房客,同時跟房東約定一個月一付錢,對租客卻預收一年的房租,這屬于典型的高收低租、長收短付。這種反常租賃行為背后,托管公司賺取的并非租金差價,而是以此積累資金,然后挪作他用,一旦資金鏈斷裂,往往就會關門跑路。
面對這種情況,房東和租客應該怎么辦?
白永理說,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關于租賃合同和轉租的相關規定,如果房東與托管公司簽訂的是沒有授予轉租權的租賃合同或托管合同,則托管公司與租客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即使租客交了一年的房租,房東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租客搬離,租客的損失只能向托管公司主張。如果房東與托管公司簽訂授予轉租權的委托托管協議或者三方協議,那房東就無權要求租客騰房。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白永理說,上述情況的租客屬于法律概念上的次承租人,上述法律規定中除外的情形指的是,在房東沒有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情況下,轉租合同是無效的,租客不能以代替托管公司付租金為由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在托管公司跑路事件中,房東和租客都是受害者,為了防止損失擴大,房東和租客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雙方與托管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不要訴諸極端或者暴力方式。托管公司是否涉嫌欺詐,有待警方偵查和司法機關認定。”白永理提醒,對于次承租人來說,租房之前要注意審查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是否同一個主體,租金收款賬戶是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的銀行賬戶等關鍵問題,租金支付期限越短越安全,盡量不要按年交房租。房東也要慎重委托,簽訂合同時認真審查托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必要時請專業人士進行把關。
為避免這種事件發生,白永理認為,盡管房屋托管屬于民間經濟行為,政府無權直接干預市場,但是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托管公司的監管,出臺具體規定,對這一行業進行規范,讓其有序發展。(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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