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報道,9月22日,記者從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召開的民營企業融資案件審判白皮書發布會上獲悉,在這起案件中,認定公司不承擔責任后,雖然妻兒對債務不知情,但依照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仍要償還債務。
王峰(化名)生前是甲公司的股東,2017年6月,曾向趙平(化名)借了10萬元,并寫下了借條,承諾很快就歸還。豈料,半年后,王峰就突發疾病去世了。趙平找王峰的妻子討債未果,今年上半年起訴到法院,要王峰的妻子、兒子和甲公司,要求歸還借款和利息。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趙平拿出了借條,上面寫著王峰的簽名,并蓋有甲公司的印章。庭審現場,王峰的妻子說,丈夫生前是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趙平有生意上的往來,兩人借錢的事自己并不知情,應該由甲公司承擔債務。
甲公司員工李先生出庭作證稱,他知道兩人之間借錢的事,也看過借條,但是甲公司的印章是王峰去世后趙平自己蓋上去的。面對證人的質疑,趙平承認,王峰死后,他怕沒人還錢,才私自在借條上加蓋了甲公司的印章。
這個借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借款關系成立,到底應該由誰來還債?
承辦法官表示,在審理期間,經法院釋明后,原被告均沒有對借條作申請鑒定,故被告不能提交相應證據推翻該《借條》的真實性,法院認定該借條系借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王峰與趙平的借貸關系成立。既然趙平已經承認借條上的印章是王峰去世后私自加蓋的,那么甲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時,“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借條上并無王峰妻子的簽名,趙平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王峰妻子不應該對該債務承擔夫妻共同還款責任。但是,王峰已經去世,妻子和兒子作為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王峰的遺產范圍內對原告承擔還款責任。
日前,硚口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王峰的妻子和兒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趙平的借款10萬元以及利息。
(九派新聞綜合自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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