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與健身教練產生感情,并給教練租房,還把120萬無償贈予健身教練,這種事情貌似像電視劇里面的狗血劇情,但卻在現實發生了。
先來了解下事情的經過。
這個事情的女主角劉小花(花名)結婚多年,育有一對兒女,但是因為跟丈夫長期分居,劉小花喜歡上了視頻直播,并意外認識了一位網紅健身教練。
很快,劉小花就被這名健身教練帥氣的外表和健碩的身材迷戀,并開始對這名網紅教練進行打賞,打賞的東西包括轉賬,贈送護膚品,香煙等等。
后來因為家中大量現金不見,被她的丈夫發現,她丈夫一怒之下將那名健身教練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所得。
到了7月份的時候,重慶江北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例,法院審理認為,這些錢是夫妻兩人在正常婚姻關系之間的共同財產,其中劉小花一方未經過丈夫協商而支出,擅自處理共同財產,一般認定無效,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這名健身教練返還其中的90萬人民幣,另外的30萬就相當于打水漂了。
如何看待這個事情?
在現實當中,夫妻兩人長期分居這種事情比較普遍,而長期分居往往會帶來一些情感上的問題,結果導致出現了不少狗血的劇情。
但不管怎么樣,只要夫妻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還存在,那么家里的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是不能自由支配的。
這里面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收益。
C、知識產權收益。
D、遺囑或贈與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這里所謂的平等處置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是用于家庭日常開支,比如償還夫妻擁有共同產權的房貸,撫養孩子,家庭日常開支,這些費用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自主處置。
2、非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該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這意味著,如果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用于一些非日常生活開支,在沒有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處置這筆財產,如果其中一方私自處置這筆財產,那就屬于無效行為。
而在本案例當中,劉小花私自將家庭財產用去打賞健身教練,這種打賞行為并沒有征得丈夫的一致同意,所以屬于無效的行為。
那既然是無效的行為,他的丈夫就可以要求法院判處那名健身教練把所有的錢退還回來,但為什么法院在調解的過程當中,只要求那名健身教練退回其中的90萬,另外的30萬不用退還呢?
我個人猜測這30萬有可能是通過直播平臺直接進行打賞的,比如刷個什么火箭之類的,這種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既然已經付出了,平臺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對的,畢竟對成年人來說,他們對自己的打賞行為應該知道其中的法律后果,所以既然打賞已經付出了,就要為這種后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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