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普法”公布了一則典型案例,消費者在購買酸奶時,發現超出保質期1分鐘,隨后將商家訴至法院,最終經調解,獲得商家賠償400元。
(資料圖片)
事情發生在寧波鎮海,小李在當地一家超市購物時,選購了一瓶4.9元的酸奶,結賬時,收據小票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點29分。
小李發現,酸奶瓶顯示的保質期為21天,截止時間到當晚8點28分,也就是酸奶已經過期了一分鐘。
小李認為,“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呀”,于是向超市索賠1000元。
超市則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此,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隨后,小李向寧波市鎮海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托給鎮海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
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浙江豐積信律師事務所主任顧猛接受《浙江法制報》采訪時表示,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后,由小李負責。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該律師還提醒,“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表示,只有消費者本次的購買行為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受到“消法”的保護。如果消費者先取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時間致使商品過期后,再為索賠而購買,則有敲詐商家的故意,嚴重的還將按照刑法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九派新聞實習記者 譚紅路
【來源:九派新聞】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30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9
頭條 22-08-28